小學安全管理工作獎懲制度

2021-03-04 02:43:52 字數 2989 閱讀 6653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強化全校教職員工的安全管理意識,落實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責任,確保學校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修訂本制度。

一、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學校安全的各個方面,校長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學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對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明確各責任人職責,落實安全管理和教育的工作措施,加強校園安全防範,消除隱患,確保校園不出安全責任事故。

學校必須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和校舍資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加強安全檢查防範。

(三)、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週每班設定一課時的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教育,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四)、每學期至少組織召開兩次以上學校安全工作專題研究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責任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要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五)、利用學校每週二的教職工學習活動時間,組織全校教職工學習學校安全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教職工的法制意識,提公升教職工依法執教、依法治教的能力;通報和分析近期各級各類學校發生的學校安全責任事故,吸取事故教訓;分析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的不足,尋找改進學校安全工作的方法。

(六)、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檢查學校安全情況,及時排除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學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教育局和相關部門報告,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方案,並配合實施排危。

(七)、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管理,特別要加強集會、外出社會實踐等大型活動安全和校園衛生、校舍、上下樓梯安全的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二、考核獎勵

我校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目標年終考核制,考核情況納入學校的年終考核指標中,並作為學校教職員工考核的依據之一。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組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學校各部門和教職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顯著,事蹟突出的個人,提出表彰意見,報上級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每個學期,由學校養成教育領導組負責組織人員評選「文明班級」,「文明班級」的評選主要以《ⅹⅹ小學養成教育實施方案》為主要依據,評選時要參考由少先隊員組成的學校「養成教育檢查委員會」的日常監督記錄和教師值班記錄,以及養成教育檢查記錄。在年終考核時按照《ⅹⅹ小學養成教育實施方案》,根據評比結果進行計分加入考核總分,作為評優選先的重要依據。獲得「文明班級」的老師,還將獲得學校的特別貢獻獎。

三、責任追究

根據「一職雙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的班,誰負責;誰的課堂,誰負責」的原則,對忽視安全工作和發生重、特大事故或多次發生安全事故的班級及個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責任追究範圍

1、因違反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

3、因組織師生大型活動,未按照《學校大型活動申報審批制度》執行,並未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教育局下發的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要求加強安全管理,造成安全責任事故,事故損失無法挽回的;

5、事故發生後,未採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損失和影響,並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

6、其它需要追究的責任事故。

(二)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分類

學校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或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責任追究範圍內的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按以下事故類別進行追究和處理:

1、一般安全責任事故

學校發生重傷、重度中毒1人以上(及1人)或其它一些受傷情況,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在學校內通報批評;學校視情節輕重酌情向相關責任人和相關教師追償經濟損失。

2、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指學校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1人)或重傷、重度中毒3人以上(及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並視情節輕重對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向學校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受處理人員,當年不得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取消學校三年評優評先資格。

情節惡劣的,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從重處理。

3、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指學校發生死亡2人以上(及2人)或重傷、重度中毒4人以上(及4人),或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將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受處理人員,三年不得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取消學校五年評優評先資格,當年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情節惡劣的,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從重處理。

4、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指學校發生死亡3人以上(及3人)或重傷、重度中毒5人以上(及5人),或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將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受處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取消學校十評優評先資格,當年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三)責任追究辦法

1、學校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縣教育局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依據規定對直接管理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追償經濟損失或其他相關處理意見。

2、學校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事故調查組配合相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由相關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3、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事故調查組配合公安、檢察、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

4、凡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未按有關規定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一經查處,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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