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2:29:34 字數 2611 閱讀 9742

水利部重大科技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10月8日頒布

一、總則

第一條為使水利部重大科技專案的管理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部重大科技專案是指圍繞水利中心工作,根據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由水利部安排實施的研究水利發展重大科學技術問題、水利工程關鍵技術問題的科技專案。

第三條水利部重大科技專案的管理原則是,實行立項審查制、大型專案招標投標制、專家評估制、合同管理制。

二、專案組織

第四條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以下簡稱國科司)是水利部重大科技專案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專案的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管理。水利部規劃計劃司作為計畫下達部門,負責計畫的審核報批和對計畫執行的監督管理。水利部各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專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部直屬單位的科研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單位實施專案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根據水利工作的需要和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國科司會同有關司局、直屬單位在組織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擬開展研究的專案建議計畫,編制專案建議書,報部審批。

專案建議書的編制應體現以下原則:

1.圍繞水利中心工作,突出對水利發展重大科學技術問題、水利工程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研究攻關,提倡多學科跨領域的聯合。

2.注重成果的實用性,為水利事業的發展和重大水利課題的解決提供科技支撐。

3.體現成果的創新性,既要提倡自主創新,同時也要積極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

4.重視成果的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國科司會同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根據批准的專案建議書,組織提出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1),組織專家進行專案可行性論證,經修改補充後形成專案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部審批立項。

第七條專案可行性論證經費預算數比專案建議書預算數大於10%的,需重新報批專案建議書。

第八條國科司會同有關司局、直屬單位依據批覆的論證報告,組織專家通過招標(含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邀請議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專案或專題的承擔單位(大型專案必須進行招標),簽訂專案合同書(合同書格式見附件2)及各專題合同書(合同書格式見附件3),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大型專案必須集中國內外技術優勢開展聯合攻關,在專案合同書中要明確一定比例的科研任務由外單位承擔,並簽定合同書。

三、專案實施

第十條專案計畫下達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專案(專題)承擔單位要各負其責,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好專案的實施工作。必要時,應成立專案協調領導小組,加強專案實施的領導和協調。

第十一條專案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組),受專案歸口管理部門委託全過程參與專案的諮詢、評估、驗收等工作。

專案專家委員會(專家組)職責:

1、向專案歸口管理部門提供對專案的諮詢意見;

2、參與專案及所屬專題的論證工作;

3、參與專案的招標評標工作;

4、參與對專案執行過程中的檢查和評估;

5、參與專案及所屬專題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專案(專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力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及時編報年度計畫執行報告(格式見附件4)。

第十三條科研專案(專題)實行專案負責人責任制。專案負責人與專案承擔單位簽署科研攻關(專題)協議,並根據協議明確的許可權,對專案的完成時間,成果質量,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專案完成後接受有關部門的驗收和審計。

第十四條專案在實施過程中,由國科司或國科司委託有關單位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對於執行不力的專案(專題),要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銷,並對造成損失的專案追查專案承擔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專案完成後由國科司按有關規定負責對專案組織驗收。專案各專題由專案第一承擔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對驗收不合格的專案承擔單位,除責令其繼續履行合同外,兩年內不得承擔新的重大科技項。

四、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專案經費主要由水利部下達專項計畫安排,同時積極向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申請經費,多方開闢資金渠道,支援實施水利重大科技計畫。

第十八條專案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按合同和計畫執**況分期(分年度)拔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專案承擔單位依據合同和專案實際執行計畫進度,編報年度經費預算,經部審定後按規定程式下達經費。

專案經費的預決算管理按照水利部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各專案承擔單位要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對專案經費的管理,並保證專款專用,及時撥付到專案(專題),不得挪用、滯留。對發生違反經費使用規定,不按照專案或專題預算執行等情況的,將停止撥款直至終止合同,並追究有關方面和專案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性質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專案成果是指專案執行過程中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技術設計、工程設計、施工工藝、新材料配方、樣品(樣機)製造技術、計算機軟體、研究報告、**、專著等。

第二十一條專案成果歸國家所有。專案實施所取得的智財權及相應權益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專案委託單位進行成果封鎖,應積極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應用。

第二十二條專案成果可由成果完成單位(可以專題為基本單位)依據水利部有關成果管理的規定申請鑑定、獎勵等。水利部鼓勵對專案成果進行轉化和產業化,專案承擔單位要創造條件支援成果完**對專案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工作,並在成果轉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專案完**員和對產業化有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專案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將所有成果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歸檔。

六、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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