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管理辦法

2021-03-04 02:22:21 字數 6236 閱讀 694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管理,規範用電秩序,確保臨時用電客戶安全和電網的穩定執行,根據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供電公司所轄的供電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根據《電力法》、《電力**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等為依據。

第二章辦理臨時用電流程及要求

第四條臨時用電是指基建施工、市政建設、抗旱打井、防汛排澇、搶險救災、集會演出等非永久性用電,可實施臨時供電。

第五條凡屬臨時性用電,用電單位或個人應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申請書應寫明:

1.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主要用電裝置清單等。

2.個人申請用電需提供身份證影印件,企業需提供法人經理身份證影印件、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批文)。

3.有正式用電需求的基建使用者需提供建築總面積圖、紅線圖、建築圖。

4.客戶如需開具增值稅電費發票還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5.用電工程需報專案批准的檔案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專案核准檔案、主要用電裝置清單,說明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負荷、保安電源、用電規劃等。

第六條現場查勘

1.市場營銷部大客戶經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50千瓦及以上臨時用電客戶受電工程的現場查勘。客戶服務中心業擴經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5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的現場查勘。

供電營業所負責5千瓦以下低壓居民客戶的現場查勘。

2.用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客戶受電查勘工程由營銷部、生技部、客戶服務中心業擴經理、供電營業所、配網執行管理部門參加。

3.現場勘查時應進一步對用電是否屬臨時性質進行核查,對不屬臨時用電性質的現場告知客戶重新辦理正式用電手續。

第七條供電方案確定及答覆

1.公司生技部負責10kv、35kv臨時用電客戶業擴報裝供電方案的確定,市場營銷部負責供電方案答覆。

2.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低壓居民客戶、非居民臨時用電客戶業擴報裝供電方案的確定及審批工作。

第八條臨時供電方案確定及答覆的時限要求

1.低壓居民客戶供電方案答覆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

2.低壓非居民客戶供電方案答覆時間不超過7個工作日。

3.高壓單電源客戶供電方案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客戶供電方案答覆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4.若因客戶提交的資料問題或其他原因無法按期答覆供電方案時,應在規定答覆時間前向客戶說明延期答覆供電方案的原因。

第九條市場營銷部大客戶經理負責將初勘確定的高壓臨時用電方案報營銷部、生技部審查、生產(經營)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以書面形式答覆客戶。在用電方案批復檔案中,應將有關工程設計、安裝、試驗、驗收等事項明確告知客戶,並將供電方案覆函經總經理工作部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公布。

第十條申請臨時用電的高壓客戶應報送的受電工程設計檔案和資料報括(一式二份):

1.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負荷;

4.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裝置清單;

5.主要電氣裝置一覽表;

6.主要生產裝置、生產工藝耗電以及允許中斷供電時間;

7.高壓受電裝置

一、二次接線圖與平面布置圖;

8.用電功率因素計算及無功補償方式;

9.繼電保護、過電壓保護及電能計量裝置方式;

10.隱蔽工程設計資料;

11.配電網路布置圖;

12.自備電源及接線方式;

13.動、熱穩定計算說明書;

14.供電企業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臨時用電客戶安裝完畢後,必須與公司簽訂供用電合同、安全協議及預存電費協議,經驗收合格,交清各項費用,由裝表接電班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後(臨時用電專變還應裝設負荷採集裝置)方可投運。

第十二條使用臨時電源的使用者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它使用者,供電企業不受理其用電變更事宜。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的使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各客戶中心在臨時用電客戶到期七天前到現場下發用電檢查通知單,明確告知其臨時用電即將到期,客戶應及時到供電部門辦理銷戶、延期或正式用電手續,否則供電公司將終止供電。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使用者到期仍需用電的,應提前3天到供電部門辦理延期手續並重新簽定供用電合同(如客戶對原簽訂的合同無異議,可申請繼續執行合同,見附件),每次延期不能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正式手續的,供電企業可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其終止供電。對超過臨時用電期限的客戶,供電企業不再受理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如因我公司原因或其它非該使用者原因使使用者不具備正式供電條件而使用者又急需用電的,本著為使用者服務和增供擴銷原則,經公司批准後方可轉供電。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十六條銷戶

1.臨時用電客戶申請銷戶,應提前到營業廳辦理申請。

2.臨時用電停電操作流程與正式用電一致。

3.營業廳受理臨時用電客戶銷戶申請,經裝表人員查驗計量裝置完好,臨時用電線路退出執行,客戶結清電費後,營業廳人員方可辦理臨時接電費用,臨時接電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凡用電期限在3年內結束臨時用電的,預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客戶。用電期限超過3年的一般臨時客戶,臨時用電設施拆除時間在3年至3年半者,退還75%;3年半至4年者,退還50%;4年至4年半者,退還25%,超過4年半者,臨時接電費用不退還。

第十七條辦理正式用電

客戶申請正式用電的,按照新裝手續辦理。

第三章臨時用電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臨時用電安全要求

1.臨時用電必須嚴格按照jgj46-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2.施工現場應有《施工現場臨時接電系統圖》、《施工現場臨電平面布置圖》。

3.施工現場臨時變壓器必須設有安全圍欄並有明顯的警示標牌。變壓器或用電裝置不得超載執行。

4.配電箱、電纜、導線等應有用電標識,嚴禁損壞和私拉亂接,導線不得使用裸線,線路及電纜的架設必須滿足安全要求。

5.配電箱及箱內的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配電箱的周圍應有兩人同時工作的足夠空間和通道,嚴禁在配電箱旁1公尺內堆放建築材料及雜物,室外配電箱必須做到防雨、防砸、防破壞。

6.電工必須持有效證件方可上崗操作。

7.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用電裝置必須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8.在必須橫跨道路或有重物擠壓危險的路段,需將相應線路穿硬管保護,硬管必須固定;當位於交通繁忙區域或重型裝置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件對其進行保護,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9.施工現場有裝置操作規程及警示標語。

10.施工現場應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

第四章對臨時用電的檢查

第十九條各客戶服務中心對臨時用電檢查週期:每三個月至少應檢查一次。各客戶服務中心對臨時性用電的管理應列出檢查計畫,並落實具體的責任人。

第二十條各檢查隊應加強對臨時用電的檢查和巡視,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用電客戶用電手續是否齊全;對未按規定辦理入戶手續的,應及時上報營銷部,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及督促客戶到供電部門辦理手續。

2.檢查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性及防竊電措施。對不具備防竊電能力的,應提出整改措施;對計量超差的應及時進行檢定或更換處理。

3.檢查客戶轉供電情況。對客戶擅自轉供電的,應加強宣傳,督促客戶及時到供電部門辦理手續,規範供電秩序,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4.檢查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對合同已到期、未簽訂、線路發生變化等引起合同無效的客戶,應加強宣傳,要求客戶重簽。

5.檢查電價、基本電費、力率調整電費執**況。對電價執行不到位的,應及時進行變更,對變壓器容量進行測試,做到準確收取變損電量;對力率標準執行錯誤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6.檢查配電室、屏、櫃、箱、用電裝置是否安全,有無現場作業規章制度、倒閘操作制度、保安措施。對客戶存在的問題,應將書面通知送客戶簽收,並督促整改。

7.檢查電容補償裝置容量是否滿足要求,投切是否正常。若未安裝自動投切裝置的,應要求客戶進行整改並在檢查單上明確提出,同時要求客戶簽字認可。

8.檢查作業電工是否有上崗證及實際操作能力。對無證上崗的,應要求進行專業培訓,提公升實際操作能力。

9.檢查消防設施是否配備齊全且符合要求。對無消防設施的,應要求客戶及時配備;對過期的應要求客戶更換。

10.檢查自備電源配置及投切閉鎖裝置是否滿足要求。對不能滿足要求的,應書面要求客戶整改,確保安全執行。

11.檢查防雷設施是否齊備,是否進行預試預檢。對配備不齊或未進行檢定的,應書面整改要求。

12.檢查施工塔吊是否採取了防止危及電網安全措施。對未採取防範措施的,應立即要求進行整改。

13.檢查線路有無障礙及安全隱患和缺陷。若有隱患和缺陷的應發《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要求客戶簽收。

14.檢查大容量裝置起動方式。若容量大的,應要求客戶進行降壓起動,減少電網電壓波動。

第五章對臨時用電客戶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客戶服務中心、用電檢查人員必須按規定的週期加強對臨時用電的檢查,督促客戶安全、規範用電,以防止使用者違約用電或竊電。

第二十二條各客戶服務中心每月25日前將當月對臨時施工用電檢查情況的報表、總結等上報營銷部。

第二十三條各中心檢查班應按附件格式建立臨時用電客戶檔案。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缺陷應向客戶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要求客戶進行整改;若客戶拖延或拒絕整改的,應上報公司安保部,請求督促整改,若仍無效果,安保部向縣安辦及上級單位報告,請求協助處理。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條未建立臨時施工用電定期巡視檢查制度,考核中心500元。

第二十六條未建立臨時施工用電管理臺帳,考核責任人50元/戶;

第二十七條檢查不倒位或弄虛作假者, 考核責任人50元/戶;

第二十八條客戶申請變更後未進行修編,造成現場與記錄不同步,考核責任人30元/戶;

第二十九條對發現的問題不進行處理或隱瞞不報者,考核責任人300元/處;

第三十條不按時上報報表和總結,考核責任車間500元/次。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公司營銷部。

臨時供用電安全協議

供電方: (以下簡稱甲方)

用電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保證乙方臨時用電的供用電安全,確保電力裝置、設施及電網安全執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免遭損失,遵照國家頒布的《電力法》、《安全生產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商定,就共同搞好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安全及維護管理責任按《供用電合同》中雙方確認的產權分界點為基準劃分。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程,採取有效措施搞好各自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乙方的高空施工機具操作時必須注意電力線路,不得碰及和損壞供、配電設施,以免造**身損害和供電方的裝置損壞。

三、乙方在建工程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

1.乙方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電力線路上、下方施工,高低線路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等。

2.乙方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甲方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1kv以下不得小於6公尺,1kv及以上不得小於7公尺。

3.乙方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甲方的10kv線路之間必須保持6公尺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架空電力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

4.乙方施工現場開挖非熱管道溝槽的邊緣與地埋電纜溝槽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5公尺。

四、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保證甲方電力設施正常執行。

五、乙方電工必須持有電工合格證方能上崗。凡從事與供電方有關連的作業,必須徵得供電方同意,進行高壓作業必須經電力部門批准。

六、乙方施工現場配電線路嚴禁私拉亂接。臨時架空線路必須採用絕緣線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電纜線應採用地埋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並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七、乙方有責任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杜絕外力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乙方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占用輸配電線路廊道。

八、乙方若未按以上條款執行,甲方可出具《整改通知書》,乙方必須立即整改,24小時後乙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場地依法停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若因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事故,其事故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者,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效力均等,簽字生效。

供電方(章) 用電方(章)

代表: 代表:

二○ 年月日二○ 年月日

附件10

繼續執行供用電合同申請

**供電公司**客戶中心:

我單位與貴司於20**年**月**日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於20**年**月**日到期(原合同號碼我司對原合同無異議,現自願申請繼續執行原供用電合同,申請繼續執行原合同至20**年**月**日;合同延期執行期間,如我方不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則自書面通知你方之日起,原簽訂的合同終止。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字: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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