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電能表技術規範

2021-03-04 02:13:41 字數 5127 閱讀 1835

1 總則

1.1本通用要求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計量用單相多功能載波電能表的招標採購,它包括指標、機械效能、適應環境、功能、電氣效能、抗干擾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術要求、驗收要求以及商務、供貨、質保、售後服務等要求。

1.2 本通用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凡本通用要求中未規定,但在相關裝置的國家標準或iec標準中有規定的規範條文,賣方應按相應標準的條文進行裝置設計、製造、試驗和安裝。

1.3 如果賣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對本技術規範的條文提出異議, 則買方認為賣方提供的裝置完全符合本通用要求。如有異議, 都應在投標書中以投標差異表為標題的專門章節中加以詳細描述。

1.4 本通用要求所建議使用的標準如與賣方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賣方應按較高標準的條文執行或按雙方商定的標準執行。

1.5 本通用要求經買、賣雙方確認後作為訂貨合同的技術附件, 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標準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除本規範中規定的技術引數和要求外,其餘均應遵循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這是對裝置的最低要求。如果供方有自已的標準或規範,應提供標準號及其有關內容,並經需方同意後方可採用。

但原則上採用更高要求的標準。

gb/t 15284-2002 《多費率電能表特殊要求》

gb/t 17215-2002 《1級和2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能表》

gb/t 18460.3-2001 《ic卡預付費售電系統第3部分:預付費電能表》

dl/t614-2007 《多功能電能表》

dl/t645-2007 《多功能電能表通訊規約》

gb/t 17215.211-2006 《交流電測量裝置通用要求試驗和試驗條件》第11部分:測量裝置

dl/t 830-2002 《靜止式單相交流有功電能表使用導則》

gb/t 17442-1998 《1級和2級直接接入靜止式交流有功電能表驗收檢驗》

jjg 596-1999 《電子式電能表》

3 術語和定義

3.1靜止式載波電能表

應用於低壓電網,測量單元由電流和電壓作用於固態(電子)器件而產生與電能成比例的輸出量,並對該輸出量具有記錄、儲存以及通過電力線進行資料交換能力的電能表。

3.2cpu卡

配置有容量很大、型別不同的儲存器和邏輯控制電路及微處理(cpu)電路,能多次重複使用的ic卡。

3.3cpu卡預付費電能表

用cpu卡作為預購電費的傳輸介質實現先付費後用電的電能表。

3.4esam模組

嵌入式安全訪問模組,用於對ic卡進行認證和資料交換的模組,由電力公司發行,安裝在儀表中。

3.5剩餘金額

在電能表中記錄的可供使用者使用的金額值,該值應大於等於零。

3.6累計電量

電能表自使用以來各費率單元及總計單元累計電能值。

3.7賒欠金額

使用者已使用但未繳納電費的金額值,該值小於零。

3.8賒欠門限金額

允許使用者合法使用的最大賒欠電費。

3.9報警金額

剩餘金額不足的報警值。當剩餘金額小於等於報警值時,電表給出聲光報警。

3.10 階梯電量

階梯電量是將乙個自然月使用電量分為兩段或多段,每一分段用電量範圍內都有乙個單位電價,單位電價在分段內保持不變,但是單位電價會隨著分段而變化。

3.11 階梯電價:

針對不同階梯電量制定的單位電價。

3.12 負荷開關

電能表的元件,用於切斷和恢復使用者負載,包括繼電器以及繼電器相聯的電子控制部分。

4 特殊資質要求

4.1 投標單位資質要求

4.1.1投標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並具有在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4.1.2投標人企業註冊資本金須在萬元及以上人民幣

4.1.3投標企業必須是國家電網公司不信任名單之外的企業,並應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譽,具有銀行提供的aa級及以上資信證明

表1 樣品抽樣表

批量範圍n

抽樣樣本

數量n拒收判定

acre

501~1200802

31201~3200

1253

43201~10000

2005

610001~35000

3157

835001~150000

50010

11150001~500000

80014

15500001

1250

2122

注: ac-接收數;

re-櫃收數。

1.5 驗收結果處理

6.6.1公司系統各驗收單位應及時彙總驗收結果及相關資訊並上報國家電網計量中心,這些內容將作為該供貨商的供貨品質引數記錄在案,作為今後招標過程中的評價依據。

6.6.2 對於由供貨商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拒收所產生的損失,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

6.6.3 對於同一批供貨連續兩次出現拒收,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相應賠償此供貨商將被列入不信任名單,在今後的招標中給予考慮。

6.6.4對整批退貨的情況,投標人應予賠償,賠償費用= 本批次電能表中標單價*本批次到貨數量*15%。

6.6.5驗收與執行質量問題以買方委託的計量技術機構的判定為準。

2 供貨與執行質量保證要求

7.1 供方提供的產品必須是全新的,符合國家最新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並滿足本專案招標檔案及技術協議書的規定。招、投標檔案的要求與技術協議的要求不一致時,以較高標準為準。

供方發貨時應提供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7.2 供貨期限:簽訂供貨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議在合同中另行規定)

7.3 供方提供的產品和裝置經檢驗和試驗不合格或存在缺陷,買方可予以拒收如處理缺陷超過合同的規定期,應按延付交貨進度賠款,如處理後裝置仍不能滿足合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時,以供貨方違反雙方簽定的合同論處,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退貨。

7.4 對於裝置的技術指標不滿足技術規範書要求但滿足國家標準的,買方認為可以接受時,採取賠償處理,賠償金額由供需雙方協商不滿足技術規範書要求且不滿足國家標準的,應予以退貨處理。

7.5 供方保證本合同貨物中提供的資料正確完整,應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圖、安裝圖、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出廠報告、配套檢驗軟體光碟、裝箱單及其他相應技術資料。

7.6 供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貨物之外,還應提供為保護貨物的安全、穩定執行及安裝維護所必須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附件。

7.7 交貨時供方應提供現場免費培訓,使操作人員熟悉儀器使用方法和維護保養知識。

7.8 產品製造完成後並通過試驗後及時包裝,否則應得到切實保護、確保其不受汙損。

7.8.1 產品部件妥善包裝,或裝箱後在運輸過程中,應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散失損壞或被盜。

7.8.2 在包裝箱外應標明買方訂貨號、發貨號。

7.8.3 各種包裝應能確保各另件部件在運輸過程中不致遭到損壞,丟失、變形、受潮和腐蝕。

7.8.4 包裝箱上應有明顯的包裝儲運圖示標誌(cb191)

7.8.5 隨著產品或分別運輸的部件都要適合運輸和裝載的要求。

7.8.6 供貨方負責運輸至買方指定地點。

7.9 在貨物出廠之前,買方可以到供方生產地進行監造和出廠檢驗,供方應提供方便。監造的時間安排由雙方協商確定。

7.10 監造代表在監造過程中如果發現貨物或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造代表有權提出意見,供方須採取相應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

7.11 不論供方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是否簽署了監造檢驗報告,均不能免除供方對貨物質量應付的責任。

7.12 在裝置使用期內,因裝置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的經濟等方面損失,供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1 售後服務要求

8.1 供方應協助招標方進行現場試驗除錯、試執行和驗收。

8.2 質量保證期為合同貨物通過驗收並投運後12個月(或18個月、3年),如由於買方原因未在最後一批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驗收並投運,則為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18個月。

8.3 質量保證期的終止不能視為供方對貨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貨物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的解除,潛在缺陷指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質量保證期內被發現的貨物的隱患,供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應負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質量保證期終止後第一次大修(通常為五年)。

8.4 在質量保證期內,對合同貨物實行三包,、執行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並提供培訓資料供方應提供上述相關的服務,但不侷限於上述陳述的部分。

8.5 裝置在質量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在供方更換或修理後應對相應修理和更換部件的質量保證期予以延長。

8.6 在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現供方提供的貨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買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8.7 在產品長期執行超出質量保質期經鑑定實屬產品先天性問題,供方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需更換的部件可收取一定的材料成本。

8.8 供方應對軟體進行定期更新並提供免費公升級。

8.9 在供方接到買方的服務要求後,應在12小時內作出響應,48小時內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點提供服務。

3.1.4投標人必須取得權威機關頒發的3c認證證書、iso9000系列的認證證書或等同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

4.1.5投標人必須提供具有和招標產品對應、有效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或國家規定的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

4.1.6 投標人為同乙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參加同一包(或子包)的投標

4.1.7**國外產品的投標商,必須提供相應的**及授權證明檔案,以證明投標人投標產品的技術服務和售後服務能力,**產品必須獲得有效的國家質檢總局的型式批准。

4.2 投標單位投標裝置生產能力、供貨能力及信譽要求

4.2.1投標單位必須具有生產投標產品所需的生產場地、生產裝置、產品及元器件檢測裝置的能力

4.2.2投標單位對外購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託加工及進口散裝的部件應具備進行進廠驗收所需的檢測裝置,或由生產方提供檢測合格證明

4.2.3投標單位投標裝置年生產能力達萬只及以上

4.2.4投標單位近三年總銷售量達萬只及以上

4.2.5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到本次招標所提交的交貨期時最大生產能力,其已承接其他客戶的訂貨和本次若中標後承接的其他訂貨,不可以大幅度超過自己的飽和生產能力,否則將視為違背商業信用和誠實的原則。

4.2.6投標人應充分預計到:

若中標並簽訂合同,在收到合同規定支付的預付款後,還應具備充足的資金,確保本次中標裝置所需裝置、材料的生產供貨按合同規定順利進行。任何因資金問題造成推遲供貨和其他履約缺陷,投標人不可推卸合同規定其應負的責任。

應聘國家電網公司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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