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為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新

2021-03-04 01:47:22 字數 3932 閱讀 4827

六盤水市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問題,引導和督促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遵章守紀、依法合規經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違規行為積分管理,是對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累計記分並據以處罰的管理方法。

第三條實施積分管理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鼓勵自查自糾的原則。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六盤水市商業銀行各部門、各支行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發現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對直接管轄的違規人所屬機構進行積分。但直接管轄機構自查發現的,不對本機構積分。

第六條對違規行為進行積分,應當將事實和情節核實後通知當事機構和個人,當事機構和個人有權申辯或申訴。

第七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違規的,按照所負責任,分別給予積分,不因其中一人積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積分。

第八條內部日常管理、業務檢查、審計、案件調查、工作督察、信訪核查以及外部監管機關檢查、客戶投訴、**報道等途徑發現違規行為線索,經核實的,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積分。

第九條本實施細則生效前的違規行為,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積分標準

第十條個人積分管理實行千分制。最小積分單位為10分。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違規,依照本辦法被積分的,對直接管轄的違規人所在支行或部門同值積分。

第十二條積分週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乙個積分週期內,個人積分未達到1000分的,下一年度積分從零分起算。乙個積分週期內,個人積分達到800分的,在受到下崗培訓、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崗位職務等處理後,積分從零分起算。個人積分達到1000分待崗處理。

每個積分週期,支行、部門積分均從零分起算。

第十三條經濟處罰積分標準:

(一)、經濟處罰金額:300元(不含)以下 80分

經濟處罰金額:300元(含)至500元(不含) 100分

經濟處罰金額: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 120分

經濟處罰金額:1000元(含)至2000元(不含) 140分

經濟處罰金額: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 160分

經濟處罰金額:3000元(含)以上300分

(二)紀律處分積分標準:

警告300分;記過400分;記大過600分;降級700分;撤職800分;留用察看以上1000分;工作人員被開除的,個人不再積分,機構對應積1000分。

(三)其他處理積分標準: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50分,誡勉談話100分:受外部監管機構等通報批評一次,市級120分、縣級100分;受總行通報批評一次100分,因同一事項受到多級機構通報批評的,按最高端別通報批評對應積分計算,不重複計算,但因不同事項受通報批評應分別積分;調離原崗位100分;責令辭職、免職600分、解聘職務、解聘專業技術職務700分,限期調離以上1000分,工作人員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的,個人不再積分,機構對應積1000分。

(四)積分按照10:1的比例對應單位績效分值。

第十四條一次發現工作人員數個輕微違規行為,且數個行為觸犯《六盤水市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積分管理細則》同一項規定,分別進行積分後累計計算,但是最高不超過150分。

第十五條一次發現工作人員數個輕微違規行為,且數個行為觸犯《六盤水市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積分管理細則》多項規定,分別進行積分後累計計算,但是最高不超過200分。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乙個或數個違規行為,按照《六盤水市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積分管理細則》一次給予數個處理的,應按照數個處理中最重的處理對應積分分值進行積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生效之後發生的違規行為,違規當年未發現或未處理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進行積分,積分記入處理生效年度。

第十八條對機構和個人根據積分結果,按照本實施細則積分運用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後,不再對該處理進行積分。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實施輕微違規行為,且已向上級機構或主管人員報告的,可從輕、減輕或免除積分。

因人員配備、規章制度、設施等客觀因素造成輕微違規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訴材料,經檢查機構積分領導小組審議後認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責的,可以免於積分。

第三章積分管理及程式

第二十條總行成立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行領導擔任組長,人力資源、內控合規、計畫財務、風險管理、會計結算、個金、客戶、安全保衛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審議決定重大、複雜的積分事項;

(二)向行領導提出對積分達到800以上分的工作人員的處理建議;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下級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輕微違規行為的積分實行「以部門條線管理為主」的原則,主要由各級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在對管轄業務進行管理監督中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積分,各級機構組織的綜合性檢查發現的輕微違規行為,由檢查組負責進行積分。

第二十二條各支行、各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支行、本部門工作人員和內設部門實施積分。

第二十三條各級負責人(以下稱「積分人」)發現本級工作人員的輕微違規行為,按照本實施細則應當積分的,可按照本條規定的簡易程式進行積分。即積分人填寫《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交當事人簽字確認後,由積分人當場在當事人積分卡上積分。如果不能當場積分,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按照簡易程式積分後,積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總行內控合規部門提交《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

第二十四條總行業務管理部門、檢查組發現下級機構工作人員的輕微違規行為,按照本實施細則應當積分的,由檢查人填寫《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交當事人簽字確認後,提出具體的積分意見,於檢查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經派出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將當事人簽字確認後的《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及書面積分意見送交內控合規部門進行積分。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給予違規工作人員積分,違規工作人員拒絕在《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積分的有效性,但應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在《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上作文本說明。

第二十六條積分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積分生效期為積分人填寫《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的日期。

當事人對積分不服的,可在積分記入本人積分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總行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復議,在收到復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四章積分運用

第二十七條各支行可在年度考核時對直接管轄機構和部門的積分情況進行評比,根據實際情況,可對積分較高的機構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其負責人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減發績效工資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個人積分應與個人績效工資考核、評選先進、年度考核掛鉤。個人積分當年達到300分的,由管理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給予書面警示,且當年不能評先進,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個人積分達到400分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個人積分當年達到700分的,年終考核列入最低檔;個人積分當年達到1000分的,應對其採取下崗培訓、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崗位職務、限期調離、待崗等處理(根據情節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次年積分再次達到1000分的,限期調離、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機構、部門的違規積分作為人員使用、機構和部門獎懲的參考依據。在工作人員提拔使用、競聘上崗等事項進行考察時,可以將該工作人員近三年的積分結果或其負責的機構(或部門)積分情況列入考察內容,在對機構、部門進行年度工作考評時,應將該機構(或部門)當年積分情況作為考評條件之一。

第三十條對及時有效制止、舉報違規行為,堵截案件,化解風險,避免財產損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工作人員,如果當年有積分,經總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可酌情減輕或從寬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內控合規和人力資源等部門要加強積分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三十二條任何機構(部門)和個人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擅自增加或減免違規人員處罰積分,或不如實執行違規積分決定;凡在積分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級機構和部門在開展各種檢查中發現本實施細則和《輕微違規行為積分標準》需要增加、調整或修改的,應及時逐級上報,由總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統一按總行規定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六盤水市商業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違規行為積分標準

附件2:積分管理臺帳

附件3:違規行為積分卡

附件4: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

附件1違規行為積分標準

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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