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2023-02-06 07:39:02 字數 3484 閱讀 5475

【發布時間:2023年02月05日】【**:政策法規司】【字型大小:大中小】

(2023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33號公布,根據2023年9月10日《***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修訂)第一條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範圍,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

第1頁共5頁

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資數額最多且佔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資數額最多且佔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

第2頁共5頁

(一)專案申請報告;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檔案;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檔案。

***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檔案進行審查。屬於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屬於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檔案;(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檔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檔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專案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專案需要經***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在

第3頁共5頁

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轉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於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於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批准,並通過***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4頁共5頁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提供虛假、偽造的資格證明或者確認檔案騙取批准的,批准無效,由***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違反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在內地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比照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頁共5頁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08 年第 4 號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已經2008年2月27日商務部第73次部務會議和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部長 陳德銘 部長 徐紹史 二 八年七月十八日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於8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商務部 國土資源部聯合頒布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下稱 辦法 並於8月20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表示,辦法 對外商投資我國礦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將進一步規範外商在華的礦產勘查投資行為。辦法 規定,國家鼓勵有礦產勘查經驗或者礦業...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2008年7月18日 商務部 國土資源部令2008年第4號,公布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已經2008年2月27日商務部第73次部務會議和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二 八年七月十八日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