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消防龍頭設定一消防喉及噴嘴七

2023-01-30 07:42:07 字數 2755 閱讀 8279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369y章消防龍頭設定一消防喉及噴嘴的主要內容。

第369y章第16條手提式滅火器

每艘長度小於21.34公尺並屬第ii(a)類的船舶,在艙壁甲板之上的每個客艙均須設定至少乙個手提式滅火器,而在每個船員艙及該甲板之下的每個客艙則須設定至少2個該等滅火器。在任何廚房內須備有至少乙個手提式滅火器以供使用。

第369y章第17條a類機艙及設有油類燃料沉澱櫃的艙間

(1)在每艘長度小於21.34公尺並屬第ii(a)類的船舶上,在設有任何燃油鍋爐、油類燃料沉澱櫃或燃油機組的任何艙間內,須設定乙個或多於乙個泡沫滅火器(每個容量為至少45公升)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每個容量為至少16公斤)。該滅火器或該等滅火器須設於一旦失火時隨時可接觸之處,而其數目須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鍋爐室的任何部分或設有燃油裝設的任何部分的艙間內。

此外,另須─

(a)在每個燃燒室內以及每個設有燃油裝設的任何部分的艙間內,設定至少2個適合撲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

(b)在每個燃燒室內設定乙個盛器,內裝至少0.3立方公尺的沙或其他適合撲滅油火的乾燥物料,連同一把用來將沙或乾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選擇是另加設定乙個適合撲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及

(c)在不屬內燃式機艙的一部分的每個鍋爐室內─

(i)設定至少2個水霧噴頭;

(ii)設定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條文的規定的手提式泡沫噴頭部件;及

(iii)在2023年10月1日前設定符合第7(1)條的規定的固定式滅火系統。 (2023年第410號法律公告)(2)(a)在每艘長度為15.24公尺或以上但小於21.

34公尺並屬第ii(a)類的船舶上,在每個設有內燃式推進機械的艙間內,須設定至少5個適合撲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而每艘長度小於15.24公尺並屬第ii(a)類的船舶,則在該等艙間內須設定至少3個該等手提式滅火器;但如內燃式機械是位於第(1)款所適用的艙間,則除須設定該款所規定的滅火器外,只須另加設定2個該等手提式滅火器。

(b)在每個設有內燃式機械的a類機艙內,除(a)段的規定外,另須─

(i)設定至少2個水霧噴頭;

(ii)設定至少一套符合附表6條文的規定的手提式泡沫噴頭部件;及

(iii)在2023年10月1日前設定符合第7(1)條的規定的固定式滅火系統。 (2023年第410號法律公告)(3)在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i(a)類的船舶上,須為每名消防巡邏員提供手提式雙向無線**器具。 (2023年第410號法律公告)

(2023年第410號法律公告)

第369y章第18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19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0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1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2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3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4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5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6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7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8條並無條文

並無條文。

第369y章第29條消防幫浦、消防總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龍頭、消防喉及噴嘴

第iii部

防火與消防裝置:

不屬客船及液貨船的船舶

5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

(1)每艘5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須按照本條的規定設定裝置,以使至少2股本規例規定的水柱,能射到該船舶在航行時乘客或船員通常可到達的船舶任何部分,並能射到任何貯物室以及任何貨艙在空置時的任何部分。

(2)(a)每艘10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須設定至少2個用動力操作的消防幫浦。每個該等幫浦須能從船舶上設定的任何2套消防龍頭、消防喉及噴嘴同時各輸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個該等幫浦須符合第60條的規定。

(b)每艘500噸或以上但1000噸以下並屬第vii類的船舶,須設定至少乙個用動力操作的消防幫浦,該等消防幫浦須能從船舶上設定的任何2套消防龍頭、消防喉及噴嘴同時各輸出至少一股水柱,且該等消防幫浦須符合第60條的規定,但消防幫浦的出水量不得少於每小時25立方公尺。

(c)在每艘5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上,除本條所規定的消防幫浦外,其他安裝在機艙內的幫浦(例如通用幫浦、艙底幫浦及壓載幫浦)的其中乙個,亦須能以消防幫浦的出水量及壓力供水給消防總喉管。(3)(a)在任何5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上,如任何乙個艙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幫浦失靈,則須在機艙外面的位置設定乙個獨立驅動且用動力操作的應急消防幫浦、該幫浦的動力源及通海接頭。

(b)在每艘20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上,應急消防幫浦須─

(i)能從任何2套消防龍頭及消防喉,透過符合第62(4)(b)條的規定的噴嘴,同時各輸出至少一股水柱;及

(ii)符合第60(10)條的規定。 (2023年第410號法律公告)(c)在每艘500噸或以上但2000噸以下並屬第vii類的船舶上,應急消防幫浦須能從任何2套消防龍頭及消防喉,透過符合第62(4)(b)條的規定的噴嘴,同時各輸出至少一股水柱,同時使船舶上任何消防龍頭的壓力維持在至少2.1巴,但在1000噸或以上的該等船舶上,任何消防龍頭的壓力不得少於2.

5巴。(4)(a)在每艘500噸或以上並屬第vii類的船舶上,須設定一消防總喉管、多於一條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於乙個消防龍頭及噴嘴,該等裝置須符合第61及62條的規定。

(b)(i)每艘1000噸或以上的該等船舶,除設定在機艙的消防喉外,另須設定消防喉,其數目為按該船舶的長度計,每30公尺(或不足30公尺)設定至少一條,但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5條,而該等消防喉的總長度須至少為該船舶長度的60%。除該等消防喉外,另須設定一備用消防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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