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如何交個稅

2023-01-24 22:03:04 字數 2511 閱讀 5737

轉讓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如何交個稅?【稅務實務】

案例:我公司是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於2023年2月投資設立,註冊資本500萬元。其中甲乙二人以一項無形資產-軟體著作權評估價值350萬元進行投資,擁有公司70%的股權。

著作權中甲某佔60%比例,乙某佔40%,著作權原始取得成本為50萬元。丙某以貨幣出資150萬元,擁有公司30%的股權。

公司於2023年增資500萬元。其中丁貨幣出資150萬元,甲乙用另一項軟體著作權評估後作為無形資產投資350萬元,著作權中甲某佔60%比例,乙某佔40%,此項著作權的原始取得成本為50萬元。增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為1000萬元,其中無形資產出資為700萬,貨幣出資300萬元。

甲作為股東之一,擁有該公司42%的股份。甲準備將自己持有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轉讓給另一家公司。

請問,個人以無形資產出資和轉讓無形資產形成的股權應該如何繳納個稅?

稅務專家答覆:

為了將研究成果轉化成生產力,科研人員將擁有的部分專利、專有技術有形化,以貨幣價值的形式投資到企業,是《公司法》明文規定的合理、合法的出資方式,不但可以展示高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智財權,而且可以將智財權真正運用到企業,將知識轉化成生產力,解決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較小問題,起到樹立和展示企業形象與實力的作用。為企業招商引資、合資合作提供了有效的幫助。並且無形資產攤銷額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故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

因此有必要對個人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以及轉讓投資形成的股權納稅問題進行分析。

一、2023年前無形資產評估增資暫不交稅

公司2023年成立時,甲乙丙丁以評估後的軟體著作權出資 ,應分解為股權投資和轉讓無形資產兩項行為,但因轉讓無形資產換取的只是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並未取得貨幣資金收入,沒有納稅必要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於非上市公司是否納稅當時沒有具體規定。其後,國稅函[2005]3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也明確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因此,公司成立時無形資產出資評估增值應該暫不繳納個稅,待此項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再交稅。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廢止了該檔案。但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時,也不需要補繳公司成立時無形資產出資評估增值的個人所得稅。

二、2023年後無形資產評估增資增值部分應交個稅

2023年,甲乙丙丁四個自然人用另一項軟體著作權評估後作為無形資產增資時,國稅函[2005]3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已經明文廢止。根據財稅[2015]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

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23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因此,應該在2023年4月1日後,將增資時無形資產評估增值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剩餘期限內分期繳納。

因此,本案例中,甲乙以無形資產增資時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50-50)*20%=60(萬元)

三、個人股權轉讓要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甲股權轉讓收入為2000萬元,其首次出資應按評估前價值即按著作權的原始取得成本作為股權原值,增資時應按評估價值作為股權原值。

股權轉讓原值為50*60%+350*60%=240(萬元)

甲股權轉讓時應繳納個稅(2000-240)*20%=352(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甲股東應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然後到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另外,甲某如果無法取得首次出資時無形資產-軟體著作權的股權原值原始憑證,可以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檔案第十七條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也可以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首次出資的無形資產原始價值進行重新核定,將核定額作為將對首資出資的股權原計算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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