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之歷史回溯

2023-01-20 19:03:06 字數 1012 閱讀 5288

作者:張文婷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5期

一、淵源:西歐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

在**教誕生之前,人們對於精神疾病現象持著樸素唯物主義的觀點,古希臘學者希波克里特最早提出的「體液說」理論被視為瘋狂的根源。這個時期的刑事立法對精神病人已具有一定的理性精神。如最早的猶太法律己經簡單的指出:

痴愚、幼兒和聾啞者傷害他人是不該受到處罰。古羅馬帝國的法律中,對精神病人也規定了喪失權利能力和免除刑罰處罰的條文,對待犯罪的精神病人主要採用監護措施。

**教誕生之後,乃至整個中世紀,在歐洲大陸,精神醫學為宗教和神學所控制,精神障礙者多被認為是惡魔附體,在刑罰的執行上,並沒有受到優待。直至文藝復興運動開始,醫學科學從宗教和神學中分離出來,人們對待精神病人看法才有所改觀。工業革命之後,隨著人口遷移和城市化發展,對低廉勞動力的需求和社會穩定秩序的壓力促使西歐各國普遍將精神病人連同大量失業者、窮人、遊手好閒者不加區分地予以強制性收容和禁閉,並強迫他們勞動。

17、18世紀,由於思想啟蒙運動的影響,一些國家開始注意到犯罪人的不同型別,建立起不同的禁閉機構。精神障礙犯罪人和其他精神障礙者一起被關押在專門的精神病人收容所,但仍然只是監禁而不予**,因為精神疾病此時仍然被認為是不能**的。開始對精神障礙犯罪人給予醫療和人道的待遇,是在18世紀末皮內爾實行改革之後。

19世紀前,對「有公眾危險的精神病患」和精神障礙犯罪人多依條例或行政命令加以收容。隨著「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在各國刑法均把精神錯亂列為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後,國家就需要一些具保安可能性的後續措施。基於法治國家的自由主義原理,普魯士刑法的建立者克萊因首先提出了「保安處分」的理論及「刑罰和保安處分」並存的措施主張。

19世紀的歐洲大陸,當時共有三種主張和做法:(1)建立犯罪(司法)精神病院,由司法機關強制性地收容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犯罪人。(2)司法機關放棄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犯罪人的控制,轉由行政當局進行管理,一般是送入普通精神病院。

法國、德國、比利時、葡萄牙、瑞典等國即是如此。(3)在荷蘭、丹麥、西班牙、俄羅斯等國,由司法機關決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犯罪人是由犯罪精神病院還是由普通精神病院收容。

精神病人宣告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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