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危險源管理制度

2023-01-19 14:45:03 字數 4238 閱讀 95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公司為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落實安全生產「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管理方針。以減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或消除裝置、材料的不安全狀態,改善生產環境和保護自然環境為目的編制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保利建設集團****及各下屬各單位和施工專案。

第二章危險源型別

第三條第一危險源是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第二危險源是造成約束、限制能量和危險物質措施失控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四條第一危險源在施工現場是客觀存在的,第一危險源是安全事故發生的前提,決定危險性的大小或嚴重程度;第二危險源出現是第一危險源導致安全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發生可能性大小或可能性。嚴控第二危險源的出現,是現階段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核心工作。

第五條施工現場危險源型別有機械類、電器類、輻射類、物質類、高墜類、火災類和**類等。又分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和環境因素四類。

第三章危險源的識別

第六條危險源識別的方法:詢問交談、現場觀察、查閱有關記錄、獲取外部資訊、工作任務分析、安全檢查表、危險與操作性研究、事故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方法。其中專家調查法和安全檢查表(scl)法最常使用。

第七條危險源按等級分: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重大又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八條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準,規範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2、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59-2011)的規定檢查,分項檢查中保證專案得分不足 40 分或保證專案中有一項得分為 0 分的。

第九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 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 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絡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4、 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採用非常規起重裝置、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裝置自身的安裝、拆卸。

5、 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公升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吊籃腳手架工程。

(5)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1)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2)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它

(1)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5)預應力工程。

(6)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十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採用非常規起重裝置、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裝置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裝置的拆除工程。

4、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公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公升腳手架工程。

(3)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範圍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5)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章危險源的評價

第十一條危險源風險評估(或評價)

1、方法一:風險等級評估表

ⅰ-可忽略風險;ⅱ-可容許風險;ⅲ-中度風險;ⅳ-重大風險;ⅴ-不容許風險。

2、方法二:作業條件風險性評價法(led法)

d=l*e*c

其中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其中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次程度

其中c-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後果

其中d-危險性分值

第十二條針對被評價的具體作業條件,各單位領導、技術人員、安全員、安全監管人員、職工代表共同組織評價小組,依據過去經歷,有關的知識,經充分討論、可二選一,用評估表法或估定l、e、 c的分數值,然後計算三個指標乘積的方法。

第五章危險源風險響應基本方法

第十三條風險響應指的是針對風險而採取的相應對策。常用的風險對策包括風險利用、規避、減輕、自留、轉移及其組合等策略。總有許多不得不接受的外在風險因素,承受風險是企業成功的基礎,避免、減輕風險是常見的應對措施,當暴露的風險超出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企業希望消除突發事件的影響或降低成本的時候,就會採用風險轉移的方法(對難以控制的風險向保險公司投保時風險轉移的一種措施),智慧型化風險管理是最重要的策略。

第十四條風險評價後應分別列出所找出的所有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清單,對已經評價出的不容許的和重大風險(重大危險源)進行優先排序,由工程(技術)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風險控制策劃,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畫或管理方案,對於一般危險源可以通過日常管理程式來實施控制。

第十五條風險(危險源)策劃按以下順序和原則進行考慮:

1、 盡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風險的危險源;

2、 如果是不可能消除有重大危險的危險源,應努力採取降低接受風險的措施;

3、 在條件允許時,應使工作適合於人;

4、 應盡可能利用技術進步來改善安全控制措施;

5、 應考慮保護每個工作人員的措施;

6、 將技術管理與程式控制結合起來;

7、 應考慮引入安全防護裝置的維修計畫的要求;

8、 在各種措施還不能絕對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作為最終手段,還應考慮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9、 應有可行、有效的應急方案;

10、 預防性測定指標是否符合控制措施計畫的要求。

第十六條風險控制措施計畫

第十七條基本方法

第一類危險源控制方法:採取消除危險源、限制能量和隔離危險物質、個體防護、應急救援等方法。施工現場可能遇到不可**的各種自然災害引發的風險,只能採取**、預防應急計畫和應急救援等措施。

第二類危險源控制方法:提高各類設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減少故障、增加安全係數、設定安全監控系統、改善作業環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培訓和教育,克服不良的操作習慣,嚴格按章辦事,並幫助其在生產過程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狀態。

第六章重大危險源控制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技術)管理部應通過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 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 專案部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責任, 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工程專案經理、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牽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公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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