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環境下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探析

2023-01-18 14:57:01 字數 873 閱讀 5373

作者:章小歡易欣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6期

摘要公共利益應當是一種制度化的利益,對公共利益進行制度化的構建,以期在徵收權行使中對其進行直觀而規範化的認定,從而完善現存徵收過程**現的各種問題與矛盾。本文通過對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進行分析,進一步從社會存在的現實、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取捨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其進行制度化構建的必要性,最後從實體和程式兩方面對其制度化構建提出初步的思路。

關鍵詞徵收公共利益制度化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6-205-01

「公共利益」是啟動徵收程式的前提性要件,在徵收過程中必須保障公共利益的充分實現,從現實的角度上來說,公共利益應當是一種實在而有可依的制度化的利益。否則,在保障公共利益實現的過程中必然將使其矛盾不斷擴張,利益實現充滿障礙。然而,法律規定的模糊性以及公共利益本身所具有的極大的抽象性和不確定性,使得在徵收過程**現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因此,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公共利益制度化的建構顯得尤為重要。

一、 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

王利明教授在進行物權法草案討論時認為,公共利益具有「概念的寬泛性、內容的發展性、不確定性和層次的複雜性」,這樣的寬泛式不確定的表述加上公共利益詞源本身的含糊性,使得公共利益的認定的實際操作**現困境。這種不確定性主要是從利益所涵蓋的內容和受益物件的範圍及其確定方式這兩個方面的不定性表現出來。利益內容,因其本身就依賴於各個時期社會、政治及意識形態的變動而變動,在對其進行規範性確認的同時,必須考慮到影響其內容變更的因素,這對於在徵收前依靠利益內容的確定以作出徵收與否的決策時對決策者提出了模糊而又棘手的要求;受益物件的範圍及其確定的方式的不定性,主要是由於在對公共利益進行判斷的時候多以受益主體的數量做出定量標準以確定,但是,以這樣一種依靠不定性的方式去得出有多少主體因此而受益時,其結果實在很難讓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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