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

2022-10-11 06:54:02 字數 1014 閱讀 9456

【摘要】土地徵用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使得徵用的合法性受到質疑。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台,中國的土地徵用制度有了諸多的突破和前進,本文從該條例出發,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作出相應的解析。

【關鍵詞】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完善1 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立法模式1 1有關「公共利益」概念的爭議。何為「公共利益」這是理論界一直在研究和爭論卻無法確定的概念。要明確的界定就要了解它的內涵與外延,其原因在於:

「徵收是一種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性剝奪集體或私人所有權而歸國家所有的制度,也是國家獨有的所有權取得方式。」①公共利益作為土地徵收中強行性的前提和基礎,倘若沒有它的存在,土地徵收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挑戰。「因此,公共利益的成立與否成為國家可以合法地強行取得和使用他人土地的決定性因素」。

②1 2公共利益在土地徵用中的現狀。我國土地徵用當中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問題。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國一直採用高度概括的方法進行描述。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顯然這些規定都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作為徵用土地的前提,但是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專案用地是『公共利益需要』,哪些專案用地不是。致使不少出於其它目的的用地也時常混雜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徵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更由於『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這就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徵地範圍提供可乘之機。

」③亞當·斯密所揭示的那樣,任何經濟活動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將許多人的自利行為合成為促進繁榮的公益行為。而農民的利益又是不是公共利益呢?有人認為,公共利益應當是為每個公民提供的利益,這種收益不具有占有性和排他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真正屬於公共利益的,對土地的徵佔比例極少,而很多公共設施、公益專案只能稱作「準公共利益」,所以絕大部分的土地徵佔為「非公共利益」。這種制度漏洞勢必造成實踐中的不少機關「假公之名」為自己謀私利。若土地徵用不完全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且有徵用之必要時才進行,無異於掠奪一部分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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