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一審修改第三稿清潔版

2023-01-17 22:15:02 字數 4939 閱讀 1124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草案·一審修改第三稿)

(提請2023年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審議)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群建設和社群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2)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3)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5)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

(6)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7)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電子資訊平台;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人防、水務等部門和通訊、郵政、廣電、電力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基層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行業自律】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物業服務規範,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七條【鼓勵創新】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資訊化、智慧型化技術提公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智慧型小區建設。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乙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乙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乙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物業劃分為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但是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裝置,能夠獨立管理的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和單幢商住樓宇,可以單獨劃分為乙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裝置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調整】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確需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形成調整方案,並對調整後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維護等作出規定;

(二)物業管理區域分立的,應當經擬新設立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的,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將物業管理區域資料報縣(市、區)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業專有部分交付使用時間滿兩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戶數達到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業主可以向建設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和資料,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申請】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提出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建設單位未申請的,十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報送建築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築規劃總平面圖、共用設施裝置交接資料、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等。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成】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推選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七至十三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推選代表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被提名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其籌備組成員資格即行終止,籌備組應當從符合條件的推選人員中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職責】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及業主投票權數;

(四)組織業主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會議通知、業主及投票權數確認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以及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文字,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複核或者修改,並書面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即自行解散。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職權】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是否向業主委員會委員發放工作津貼以及津貼標準;

(六)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七)決定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八)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九)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表決】 業主大會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達業主,並至少提前十五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相關文字和資訊。

業主大會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名;業主委託**人表決的,**人應當提交本人和業主的身份證影印件及委託書。

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應當儲存三年以上,業主可以查詢、複製相關原始資料,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的召開】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經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組織召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在接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組成及候選人選舉材料公開】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選舉材料應當載明下列資訊並向業主公開:

(一)受到過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

(二)本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的;

(三)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的;

(四)未交納物業服務費、公共水電分攤費、汽車停放費和專項維修資金等相關費用的;

(五)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材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並書面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資訊公開】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資訊公開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示下列資訊: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經業主大會決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的機動車停車位及其處分情況;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六)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的經營收益及其分配與使用詳細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詳細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持續公示;第

五、六、七項規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資訊,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

湖南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業管理條例 等法律 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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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2019版 簡版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三章業主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