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電源管理制度

2023-01-15 06:42:02 字數 2870 閱讀 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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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本標準規定了烏海電業局對客戶雙電源及自備發電機執行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 本標準適用於烏海電業局管轄的電網內客戶雙電源及自備發電機執行管理。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與使用條例》。

《供電營業規則》。

3 術語及定義

3.1 使用者雙電源:雙電源係指對重要使用者在正常或主要供電電源以外,增設的第二電源,以作備用。

第二電源分為生產備用電源和保安備用電源。該電源僅在供電設施出現故障、進行檢修或主供電源中斷時使用,以保證使用者的部分或全部生產過程得以正常進行,但不承擔保證使用者生產安全的責任。

3.2 重要使用者:凡中斷電源後會出現下列後果之一者稱為重要使用者或重要負荷,可申請設定備用保安電源。

3.2.1 造**身**者;

3.2.2 造成環境嚴重汙染者;

3.2.3 造成重要裝置損壞,連線生產過程長期不能恢復者;

3.2.4 造成重大政治影響者。

3.3 備用保安電源:是指所提供的保安容量僅供給為使重要負荷供電不中斷和確保人身、裝置的安全而需要的最低電力。

對當地供電條件不能提供備用保安電源或在電力系統瓦解時,仍需保證供電者,則由使用者自備備用保安電源。

4 管理職能

4.1各供電單位應對重要使用者實行安全、可靠地供電,保障雙電源使用者和電網的安全,防止反送電事故的發生。

4.2各供電單位要加強對雙電源使用者的管理。用電檢查人員定期對重要使用者進行檢查,即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對不利安全因素,限期抓緊整改。

對違反規定用電的使用者,應即時制止,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3 使用者的供電線路計畫檢修停電,各供電單位應事先通知使用者,如主供和備用電源同時停電。必須徵得使用者同意(事故或其它緊急情況除外)。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機構設定及工作內容

5.1.1市場營銷部是雙電源及自備發電機管理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監察部負責檢查和監督,用電檢查專責負責日常業務管理。

5.1.2 雙電源管理的職責

5.1.2.1負責組織併網電源的並網安全檢查和並網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5.1.2.2貫徹落實有關雙電源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雙電源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標準;

5.1.2.3負責雙電源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統計分析本單位雙電源管理臺帳並及時上報。

5.1.3 雙電源管理的工作內容

5.1.3.1雙電源審核、發證、年審管理;

5.1.3.2 參與使用者雙電源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試驗報告的審查、使用者新裝雙電源裝置驗收;

5.1.3.2 檢查使用者電氣裝置的各種聯鎖裝置的保安電源及非電保安措施和防止反送電的安全措施。

5.2 重要使用者雙電源供電的審批程式

5.2.1 10千伏及以上供電或其中一路屬高壓供電的使用者,不論其容量大小,均應簽訂《雙電源管理協議》,並經市場營銷部審批後方可生效。

5.2.2 除需市場營銷部審批的使用者外,其它雙電源使用者,由各供電分公司負責受理、審核、發證、年審工作,分別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雙電源及自備發電機使用者彙總表》上報市場營銷部,由市場營銷部建立雙電源使用者的明細臺帳及年審記錄。

5.3 雙電源供電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5.3.1凡接用雙路及以上電源的用電單位(包括自備電源),必須裝設電源倒換的聯鎖裝置,以防電源倒送。

5.3.2 凡接用雙路及以上電源的用電單位,必須明確規定主供備用電源,使用者應經常使用主供電源,未經供電部門同意不得任意倒用備用電源(事故情況下可先操作後向供電部門報告)。

5.3.3 核定為保安容量以外的裝置不得接用保安備用電源。非並網和自備電源的連線使用者和容量不得任意改變。

5.3.4 凡接用雙路及以上電源的用電單位,未經供電部門書面同意,不允許向外轉供電,更不允許將備用電源向外轉供。

5.3.5 雙路及以上電源的使用者必須制定安全執行措施,實行專人管理,並接受供電部門用電檢查,發現違約用電,應及時制止,並按有關規定認真處理。

5.3.6 雙路及以上電源使用者的檢查週期:10kv雙(多)迴路電源供電的使用者,每六個月檢查一次;0.4kv及以下雙迴路電源供電的使用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5.3.7 對於雙路及以上電源使用者開展用電檢查時,檢查範圍應延伸至自備電源裝置(包括自備發電廠)所在處。

5.3.8 使用者使用可攜式發電機必須單獨接線,不得與電網有任何電氣聯絡。

5.3.9 對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者,一經發現,用電檢查部門應立即責成其立即拆除,並按《供電營業規則》進行處理。

5.3.10 高壓雙電源客戶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應設定高壓配電裝置,保護整定與系統配合,並配有專人值班。通訊裝置應可靠。

5.3.11雙電源嚴禁共桿架設。

5.4 並網及自備發電機組技術管理措施

5.4.1自備發電機組應建立健全各項維護、檢修、操作等規章制度。

5.4.2 併網電站電氣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經考試合格,並將電氣值班人員名單報公司排程室備案。

5.4.3 凡自備發電機組應在電網進戶處安裝倒順閉鎖開關,嚴禁客戶自動電源倒送電網。

5.4.4 凡併網發電機組,必須按公司安全監察部要求在發電機側並網點加裝同期檢定裝置,低周低壓解列裝置及有關繼電保護裝置,以免非同期並列損壞裝置造成事故。

5.4.5 併網發電機組為了保持在執行中主要引數(頻率、電壓等)的穩定性及防止因甩負荷造成機組過壓、過速等異常情況,應設定有減磁滅磁及快速閘門及制動等保安裝置。

5.4.6 自備電源未經公司安全監察部許可,客戶不得擅自對外轉供電。

5.4.7 機組並網和停、開機及接帶有功、無功負荷,應嚴格執行排程命令。

5.4.8 自備電源發生人身、裝置事故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監察部。

5.4.9 凡在已停電的線路上進行工作,必須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進行驗電接地。

6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考核得分計入績效考核總分,一併進行獎懲兌現。

雙電源用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電網安全經濟執行和供用電雙方電器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增強重要客戶的供電可靠性,根據 全國供用電規則 和 城市電網規劃設計導則 試行 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同一客戶引進兩回及以上供電線路 不論電壓等級 並能將兩回供電線路在客戶內部相互切換或並列執行的客戶,均稱雙電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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