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304專利案例

2023-01-14 16:45:02 字數 4712 閱讀 76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財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複審請求審查決定

一、案由

本複審請求涉及的是申請號為95193708.1的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發明名稱為「帶有透鏡體前表面的前投影螢幕」 ,申請日為2023年4月18日,申請人為菲利浦電子****,於2023年10月13日變更為皇家菲利浦電子****。

本申請公開的權利要求書如下所述:

「1、一種前投影螢幕,它具有前部分和後部分,各個部分都具有前表面和後表面,該前部分具有限定了乙個散射區的光散射顆粒,該散射區從前部分的前表面在所述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厚度上延伸,前部分的前表面限定了乙個前雙凸透鏡陣列,該陣列包括彼此平行的透鏡體,這些透鏡體在螢幕上沿著縱向延伸,且後部分限定了乙個反射表面,其特徵在於反射表面與前部分的散射區處於分開的關係。

2、根據權利要求1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散射區延伸到前部分的後表面。

3、根據權利要求1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在散射區與後部分之間的前部分中有分隔區域。

4、根據權利要求1、2或3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後部分包括位於前部分的後表面和反射表面之間的分隔層。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何一項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後雙凸透鏡陣列由前部分的後表面限定,該陣列包括大量的彼此平行的透鏡體,這些透鏡體在螢幕上沿著縱向方向延伸,這些透鏡體具有端部區。

6、據權利要求1至4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光吸收材料條位於前透鏡體陣列的透鏡體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6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前部分的前表面限定了透鏡體之間的脊,且光吸收材料位於這些脊的頂部上。

8、根據權利要求5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光吸收材料條位於後透鏡體陣列的透鏡體之間。

9、根據權利要求8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前部分的後表面限定了透鏡體之間的脊,且光吸收材料位於這些脊的頂部上。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何一項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反射表面是後部分的前表面。

11、根據權利要求10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反射表面被限制在後透鏡體陣列的透鏡體的端部區。

12、根據權利要求11的前投影螢幕,其特徵在於反射表面的形狀與後雙凸透鏡陣列的輪廓的至少一部分相符合。」

在實質審查程式中,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對比檔案us5,096,278(對比檔案1)和us4,767,186(對比檔案2),指出本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1的區別技術特徵「在前部分有光散射顆粒」 是改善影象對比度的常規手段,如本申請說明書背景部分所述,該特徵在對比檔案2中公開了,是公知常識,在對比檔案1和2基礎上得出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不需要花費創造性的勞動,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而且權利要求2-10與對比檔案1和2比較也不具有創造性;引用對比檔案1、2和jp62-145233a(對比檔案3),指出權利要求11-12不具有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並指出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存在的形式缺陷,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

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陳述意見,提交了說明書第3頁和權利要求書的替換頁,將原權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徵「該前部分具有限定了乙個散射區的光散射顆粒,該散射區從前部分的前表面在所述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厚度上延伸」放置在新的權利要求1的特徵部分,而原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修改為「前凸透鏡陣列包括彼此平行的透鏡體,這些透鏡體在螢幕上沿著縱向在第一方向延伸,且在螢幕平面內按和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設定」。並指出對比檔案1公開的前投影屏不包括限定散射區的散射顆粒;對比檔案2雖然公開了採用光散射顆粒形式的散射裝置可以有助於光在接收區特別是在垂直方向上散布,但是對比檔案2沒有提到閃爍問題,而本申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要降低閃爍或者斑點的發生,因此認為結合對比檔案1和2得出新的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新的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進而權利要求2-12也具有創造性。申請人提交的新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前投影螢幕(10,30,60,80),它具有前部分(12,32,62)和後部分(14,34,64),各個部分都具有前表面(16,36,66)和後表面,前部分的前表面限定了乙個前雙凸透鏡陣列(17,37,67),該陣列包括彼此平行的透鏡體,這些透鏡體在螢幕上沿著縱向在第一方向延伸且在螢幕平面內按和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設定,且後部分(14,34,64)限定了乙個反射表面(28,48,76),其特徵在於

該前部分(12,32,62,82,102,202,302,502)的前表面具有限定了乙個散射區(22,42,72,88,114,218,306,508)的光散射顆粒,該散射區從前部分(12,32,62,82,102,202,302,502)的前表面在所述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厚度上延伸,反射表面(28,48,76,92,108,208,314,520)與前部分(12,32,62,82,102,202,302,502)的散射區(22,42,72,88,114,218,306,508)處於分開的關係。」

2023年2月22日,原實質審查部門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在決定中指出修改的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1的區別技術特徵是公知常識,而且該區別技術特徵在對比檔案2中予以公開,雖然對比檔案2沒有明確指出光散射顆粒29具有降低閃爍或者斑點發生的作用,但是光散射顆粒的散射作用勢必降低閃爍或者斑點的發生,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權利要求2-12也不具有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因此駁回本申請。

2023年5月28日,申請人(下稱複審請求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複審請求,重新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的替換頁,指出對比檔案1沒有提供一種投影屏,能夠改善光散射、減少閃爍或者斑點發生,並且減少環境光到聽眾區的反射,對比檔案1沒有公開新的權利要求1的如下技術特徵:為投影屏提供散射顆粒,並且從前部分的前表面起在所述前部分的厚度方向上至少一部分上延伸,並且反射表面與散射區處於分離狀態;而且對比檔案1沒有提示前部分的前表面限定透鏡體之間的脊,而且光吸收材料位於這些脊上,從而解決上述問題。而且認為新的權利要求1在結合對比檔案1和2基礎上也不是顯而易見的,對比檔案2披露的前投影屏包括構成限定透鏡陣列的後表面和在透鏡陣列之後的外部反射器,而且披露了採用光散射顆粒形式的散射裝置有助於光在收聽區特別是在垂直方向上的散布,但是對比檔案2教導了在螢幕的後透鏡陣列之間的溝槽內設定光吸收顆粒的技術,而本申請是在螢幕前部分的前表面限定了透鏡體之間的脊,光吸收材料位於這些脊上方,對比檔案2沒有給出本申請上述技術特徵的啟示,因此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1和2的結合比較不是顯而易見的,新的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進而權利要求2-8也具有創造性。

複審請求人經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前投影螢幕,它具有前部分和後部分,各個部分都具有前表面和後表面,前部分的前表面限定了乙個前雙凸透鏡陣列,該陣列包括彼此平行的透鏡體,這些透鏡體在螢幕上沿著縱向在第一方向延伸且在螢幕平面內按和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設定,且後部分限定了乙個反射表面,所述反射表面與前部分處於分開的關係,其特徵在於該前部分具有限定了乙個散射區的光散射顆粒,該散射區從前部分的前表面起在所述前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厚度上延伸,所述反射表面與前部分的散射區處於分開的關係,光吸收條位於前雙凸透鏡陣列的透鏡體之間,前部分的前表面在透鏡體之間限定了脊,並且光吸收材料位於這些脊的頂部上。」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了該複審請求,並將案卷轉至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

在前置審查中,專利局原審查部門指出複審請求人新修改的權利要求1實質上是駁回決定所針對文字的權利要求7,新的權利要求2-8是在上述文字的權利要求2-5、10-12基礎上修改而成的,與對比檔案1和2比較新的權利要求1-8仍不具有創造性,堅持原駁回決定。

2023年11月25日本案合議組向複審請求人發出複審通知書,以複審請求人提出複審請求時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為審查基礎,指出權利要求1-8與對比檔案1和2比較不具有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並要求複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複審請求人於2023年2月10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指出對比檔案1和2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中關於「在散射區和反射表面之間設定分隔層」的技術特徵,而且由於該技術特徵起到了減少投影屏上產生斑點的效果,堅持認為本申請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經過合議,認為本案的事實已經清楚,作出本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1、審查基礎

複審請求人提出複審請求時提交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沒有超出原始申請檔案的記載範圍,本案合議組接受,並以該權利要求書為基礎進行審查。

2、創造性

對比檔案1的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用於前投影電視的反射屏,在視角範圍內具有高對比度,所公開的反射屏的透鏡片前表面包括沿著垂直方向延伸的微透鏡,反射鏡設定在透鏡片的後部,可以與透鏡片之間有一定間隔,也可以設定在透鏡片的後表面上,在透鏡片的後表面上垂直形成有黑條,黑條之間的間隔從螢幕中心到邊緣增大。

對比檔案2公開了一種前投影屏,包括構成限定透鏡陣列的後表面和在透鏡陣列之後的外部反射器,而且披露了採用光散射顆粒形式的散射裝置有助於光在收聽區特別是在垂直方向上的散布。

將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1和2比較,對比檔案1的透鏡片與反射鏡之間可以具有一定間隔,也可以沒有間隔;對比檔案2中的散射區與外部反射器之間沒有間隔。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中,通過在散射區和反射表面之間設定間隔,在使用中,投影光的進入光線通過散射區和散射區與反射表面之間的空間後被反射,然後再次進入這些區域,使光線沿著不同的方向通過散射區的不同區域,增大了光線遇到散射顆粒的機會,能夠達到減少投影屏上的斑點的技術效果。而對比檔案1的透鏡片與反射鏡之間可以具有一定間隔,二者之間也可以沒有間隔,即對比檔案1的發明點不是通過透鏡片與反射鏡之間具有間隔來實現其發明目的的,因此對比檔案1沒有給出關於「在散射區和反射表面之間設定間隔」達到上述技術效果的技術教導。

對比檔案2也沒有給出上述教導。因此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對比檔案1和2的基礎上,需要花費創造性的勞動才能夠得出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由於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直接或者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8也具有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三、決定

撤銷國家智財權局於2023年2月22日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在複審請求人2023年5月28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基礎上繼續進行審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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