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2023-01-14 05:42:08 字數 1264 閱讀 2132

(四)相關股東應當在公告中承諾,在設定的後續增持計畫實施時間期限內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條相關股東實施後續增持計畫,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內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後續增持計畫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增持計畫實施的情況。

第六條相關股東應在後續增持計畫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通報後續增持計畫的實施情況,並由上市公司進行資訊披露。

相關股東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作出核准的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相關股東就其增持後擁有權益的股份的持有期間作出新的承諾,或提出穩定股價措施的,應當一併予以披露。

第七條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八條相關股東實施增持計畫,應當遵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該公司**在**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自最後一筆**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後6個月內又**」是指自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的。

第九條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後,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條在乙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未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該公司股份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比例的,應當及時披露其增持股份的情況。增持股份後前述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30%時,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和其它法定義務。

第十一條擬實施增持計畫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通過增持計畫的實施進行內幕交易或進行市場操縱的,本所將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海**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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