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須知

2023-01-13 23:36:04 字數 1675 閱讀 7118

一、申請人提交登記材料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資訊真實有效,用於抵押的動產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禁止抵押的情形, 雙方當事人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區(縣)工商分局申請辦理登記。

六、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3、委託**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七、抵押期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抵押合同、《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可以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2、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一式四份);

3、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4、委託**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八、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辦理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2、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動產抵押登出登記書》(一式四份);

3、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4、委託**人辦理動產抵押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5、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過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九、申請人提交《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或《動產抵押登出登記書》應按以下要求:

1.申請人為企業的,應加蓋公章;

2.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可加蓋公章或簽字;

3.申請人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自然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十、申請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應按以下要求:

1.申請人為企業的,應在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上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2.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可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影印件上加蓋公章或簽字,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3.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身份證明影印件上由本人簽字,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十一、申請人提交《授權委託書》應按以下要求:

1.申請人為企業的,在授權委託書中加蓋公章;

2.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在授權委託書中加蓋公章或簽字;

3.申請人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自然人的,在授權委託書中由本人簽字。

十二、申請人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種類較多時,請自行**「抵押物模板」進行填寫,在辦理登記時向登記機關提交電子版「抵押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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