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專案資助學費管理辦法

2023-01-13 17:57:05 字數 1774 閱讀 7660

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專案」,選派優秀學生到國外一流大學、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學習深造,提高選派質量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資助學費的物件是「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專案」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或碩博連讀的留學人員。聯合培養博士或聯合培養博士在外轉為攻讀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不予資助學費。

第三條資助學費的留學人員總額為「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專案」選派計畫的5%,即每年提供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不超過250人。

第四條學費的資助標準為:每名留學人員每學年最高不超過3萬美元;如特殊選派需要資助標準高於3萬美元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條學費資助期限:不超過留學人員的獎學金資助期限;如確須延長資助期限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二章資助物件

第六條向赴國外一流高校,一流專業從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中的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學費資助。

第七條向難以獲得學費資助的專業學習的留學人員資助學費,如法律等人文社會科學及wto相關學科。

第三章申請及審批辦法

第八條留學人員學費資助採取學校推薦、專家評審的方式確定。申請資助學費的人員須獲得國外正式入學通知,外語須達到國外置受高校的入學要求。

第九條各校應在校內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推薦申請學費資助的留學候選人。各校推薦申請資助學費的人數不得超過留學候選總人數的5%。

第十條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各校推薦的申請資助學費的留學候選人進行評審後,確定擬資助學費人員名單及資助期限,報教育部國際司、財務司審批。

第四章資助方式

第十一條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教育部財務司有關通知及留學人員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審核並向留學人員所在院校支付學費。學費可根據留學人員所在留學院校的學費管理規定,

按學期或學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須執國家留學**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原件、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正式入學通知書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領首次學費,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後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後續學期或學年度的學費,由留學人員執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上一學期或學年度成績單原件、,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確定是否繼續為其支付後續學期或學年度的學費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備案。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留學人員學費資助的期限和標準。留學人員的學費資助期限以教育部財務司通知中明確的資助期限為準,學費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

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資助期限或提高資助標準,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報國內審批。

2.留學人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

3.留學人員在學期間是否從留學院校獲得了學費或其他獎學金資助及額度。如已獲資助可以支付其後續學習期間的學費,則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不再為其支付學費。

如已獲資助未達到留學院校確定的學費標準,不足部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後予以支付。

4.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所轄館區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如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確認接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確實無法完成既定學業,應及時報請國內有關部門同意後停止提供學費資助。如構成違約,已資助的學費亦應退還。

第十五條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根據所在國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學費資助金額納入國家留學**資助費用,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構成違約的,應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履行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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