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責任人制度是規範定密工作的重要保障

2023-01-13 05:15:02 字數 1853 閱讀 5399

新修訂保密法專門設立了定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定密責任主體和定密工作程式,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這是改進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難題,推動「依法定密、科學定密、規範定密」的一項關鍵性措施,也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基礎。

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主體責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較為籠統地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確定權,沒有明確限定定密許可權的歸屬。在業務工作中,定密責任主體沒有具體到個人,在出現問題時,責任追究便難以落實。

保密局在今年6月對全縣24個單位定密情況的抽樣調查中發現,從公文起草到發文,由承辦人定密的佔24%,單位負責人定密的佔52%由單位專兼職保密幹部定密的佔18%,由分管領導定密的佔6.6%。人人可以定密,但並非人人都掌握國家政策、了解行業動態、熟悉定密知識。

因此出現了對保密事項範圍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難以保證定密的準確性。

二是定密知識與技能缺乏。

保密局在調研中發現,一些單位涉密人員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項範圍,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式,不知道如何「對號入座」確定密級。2023年,保密局對全縣進行定密工作專項調研時,抽樣調查了210名機關幹部,發現80%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項範圍」、「密級鑑定」和「法定程式」等相關知識。同一年的保密大檢查發現,縣直機關、單位的標密檔案,經鑑定多數僅為內部事項,並不涉及國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難以落實。目前在定密程式、定密責任追究等方面,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實際操作造成困難。如有的單位將領導一般性講話文稿、工作資訊演示文稿等非密事項全部定密;有的單位由於定密環節多,程式銜接難,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寧高勿低、寧多勿少等現象。

四是保密事項範圍亟需更新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是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標準和依據。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及時適應形勢和工作的變化。

不斷加以修訂和完善,要細化、具體、操作性強。目前,有些單位和部門的保密事項範圍比較陳舊,相對籠統和寬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導工作。

五是定密機制建設未有效實施動態管理。目前,多數涉密人員對定密工作的管理僅限於定密環節,致使絕大多數秘密事項一旦確定,就不再有相應的跟蹤管理,這一狀況致國家秘密事項在某一時間段究竟有多少、處於何種狀態根本無法確定。長期以來,機關單位對某些本可預見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不注意標註期限,更不設定解密時間或解密條件,人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資源浪費,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權,妨礙了資訊的公開與合理利用。

夯實「管人」「管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靠人來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顯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質量,實現準確定密,必須管好定密責任人,通過「管人」來有效「管密」。

確定定密責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誰能定密」和「怎麼定密」兩大問題。新保密法相關條文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定密責任人確定後,由該責任人組織實施定密工作,解決「怎麼定密」的問題。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責任人要在承辦人提出擬定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的審核批准。

建立規範化的定密程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須建立切實可行的定密程式,包括擬定、審核批准、變更、解除、爭議處理等定密工作的各個環節。同時,要細化各個環節的職責。

承辦人有提出擬定意見的責任,定密責任人承擔審核批准的責任,當需要變更、解除時,機關、單位要提出變更、解除的依據和意見,並承擔相關的責任。根據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權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當出現不明確事項時,這兩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給予書面答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檢驗定密質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饋機制。通過保密工作檢查、定密工作年審等渠道,及時發現定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錯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錯誤行為。機關、單位尤其要重視反饋保密事項範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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