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論」早已被歷史拋棄

2022-12-29 02:03:03 字數 1331 閱讀 7740

《環球時報》9月20日發表3位知名學者題為《中國可進一步完善民族政策》的對話,對我國民族政策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帶有根本性、導向性的話題,其中不乏值得商榷的內容。

首先,關於「民族優惠」的提法不夠準確。在美國等一些國家,此類政策一般表述為「反歧視行動」(也譯為「平權行動」),指的是專為需要保護的種族或民族團體或個人採取的「特別措施」,其目的在於確保他們「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權及基本自由」。

近年來,國內對於「少數民族特別措施」的各種質疑越來越多,對話中提出「還有進一步完善餘地」是有道理的。但縱觀當今世界,無論是發達的西方國家,還是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對少數人的各類「特別措施」,不僅種類繁多,而且針對性強,又注重實效。在我們的台灣島,對島內原住民也有很多「特別措施」,就以高考錄取中的「照顧分」為例,對原住民考生給予25%的考分優待,「優惠」幅度可謂不小。

至於「民族識別」,其實就是身份確認的問題。應該說,任何一種公共政策,其前提就是確認政策物件。殘疾人政策要確認殘疾人,婦女政策只以婦女為限,而老人也要明確相應的年齡界定。

因此,只要存在針對少數民族的公共政策,相應的身份確認就成為必然。當今世界不少多民族國家,也都有相應的身份確認的程式。例如加拿大的原住民身份和北歐各國的薩公尺人,都有專門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在印度,則在憲法上專門列出「表列部落」,更足以看出確認的分量。

民族自決的主張,概括起來就是「乙個民族,乙個國家」。這種民族國家的主張,曾經風靡乙個多世紀,激勵和動員殖民地廣大被壓迫民族去爭取民族解放和獨立。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歐洲等民族國家建構業已完成的地方,民族自決卻充當了民族沙文主義的工具,以致成為導致兩次世界大戰爆發的重要因素。

當大戰煙霧逐漸散去時,「民族自決」理論也隨之失色。

對話提到「民族自決」理論應當修正,其實它早被歷史拋棄了。如果說在建黨初期,由於理論上的稚嫩和對國情的不了解,我們黨的確簡單抄襲蘇聯的理論和經驗,曾提出過民族自決主張。但經過長征的洗禮和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踐,早在上世紀40年代,我黨已經修正自決主張,提出以自治的制度架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

建國後,在2023年的第一部憲法中則進一步將國家屬性確定為「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多民族」國家屬性的確立,實際上就是對民族自決的修正,甚至可以說就是一種拋棄。不僅完全擺脫了蘇聯經驗的束縛,在整個國際上也是走在理念與實踐前列的。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黨一再強調「中華民族」只是中國各民族的總稱,具有深刻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不提「民族自決」並不是對自治的否定。自決和自治,是兩個根本有區別的理論正規化,不能進行簡單模擬。簡單地說,如果說自決正日益變成不切實際的烏托邦,自治則作為對自決和民族國家的否定,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多民族國家有效處理國內民族事務的制度選項。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正確選擇,一是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二是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體現了時代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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