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生產標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肥料

2022-12-26 03:33:04 字數 2913 閱讀 1738

(肥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申請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誌)的肥料產品,包括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調理劑,以及農業部登記管理的、適用於綠色食品生產的其它肥料。

第二章標誌許可

第三條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誌的肥料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在農業部或農業部授權的有關單位辦理登記手續,取得《肥料正式登記證》或《肥料臨時登記證》;

(二)產品符合《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要求。

第四條申請人應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使用申請書》和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產品《肥料正式登記證》或《肥料臨時登記證》影印件;

(三)產品安全性資料,包括毒理試驗報告、雜質(主要重金屬)限量、衛生指標(大腸桿菌、蛔蟲卵死亡率)。產品中新增微生物成分的應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種類(拉丁種、屬名)及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菌種安全鑑定報告影印件。已獲農業部登記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種可免於提供;

(四)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五)外購肥料原料的,提交購買合同及購***影印件;

(六)產品執行標準影印件;

(七)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影印件;

(八)田間試驗效果報告影印件;

(九)產品商標註冊證影印件;

(十)產品包裝標籤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一)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二)系列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三)產品實行委託檢驗的,需提交委託檢驗協議和被委託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條同類產品中,產品的成分、配比、名稱、商標等不同的,按不同產品分別申報。

第六條審核程式如下:

(一)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內容包括:

1.材料審查

(1)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2)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範;

(3)同類產品中的不同產品是否按第五條的規定分別申報;

(4)產品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是否明確、安全,有效成分及雜質等含量是否符合綠色生資的要求;

(5)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制度是否完備。

材料不齊備的,企業應於10個工作日內補齊。

2.現場檢查

初審符合要求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組織綠色生資管理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用標企業及產品的原料**、投入品使用和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現場檢查。文審和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暫停審核決定。

(二)文審和現場檢查合格的,報送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協會收到初審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

1.企業需補充材料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按審核通知單要求將申報材料補齊;

2.需加檢的產品,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抽樣,送檢;

3.必要時,協會可派人赴企業檢查,複審時限可相應延長。

(四)複審合格的,協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複審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用標企業,並說明理由。

(五)協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第七條審核合格的,申請用標企業與協會簽訂《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八條按照《合同》約定,申請用標企業須向協會繳納綠色生資標誌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

第九條完成上述事項後,由協會頒發《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並對獲得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標誌使用

第十條綠色生資肥料產品的類別編號為「01」,編號形式如下:

lssz—— 01 —— xx xx xx ***x

綠色生資產品核准核准省份當年序列號

類別年份月份(國別)

第十一條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籤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標明適用作物的種類,並按《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證明商標設計使用規範》要求,正確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在協會指導下,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定期對獲得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年度檢查、產品質量抽檢和標誌使用監察等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年度檢查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對獲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過程及生產車間、產品質量檢驗室、庫房等相關場所;

(二)生產廠區的環境及環保狀況;

(三)查閱有關檔案材料及票據,包括不同批次產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單、原料和產品的出入庫憑證;

(四)規範用標情況;

(五)產品銷售、使用效果及安全資訊反饋情況。

第十四條綠色生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計畫由協會制定,並下達有關質量監測機構和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產品抽樣工作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協助監測機構完成。監測機構將檢驗報告分別提交協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有關獲證企業。

檢測結果關鍵專案一項不合格的,取消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非關鍵專案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獲證企業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複檢要求,複檢費用自付。

第十五條獲證產品的《肥料正式登記證》、《肥料臨時登記證》被吊銷,綠色生資標誌許可也隨之失效。

第十六條當獲證企業發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所列問題時,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作出整改決定。整改期限為乙個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繼續使用綠色生資標誌;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報請協會,並由協會取消相關產品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

第十七條當獲證企業發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所列問題時,由協會作出取消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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