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2022-12-23 11:03:04 字數 1241 閱讀 30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6號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於2023年12月29日經第36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專案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專案。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專案: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專案;(二)科技、教育、文化等專案;(三)體育、旅遊、商業等專案;(四)衛生、社會福利等專案;(五)其他公用事業專案。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公尺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公尺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複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利用外國**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專案;

(二)使用國外**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專案;(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援助資金的專案。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專案: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專案;(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專案;

(3)郵政、電信樞紐、通訊、資訊網路等專案;(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專案;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專案;

(6)生態環境保護專案;(7)其他基礎設施專案。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專案。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有關部門後,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本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一 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專案 1 煤炭 石油 化工 天然氣 電力 新能源等專案 2 鐵路 公路 管道 水運 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專案 3 郵政 電信樞紐 通訊 資訊網路等專案 4 防洪 灌溉 排澇 發電 引 供 水 灘塗治理 水資源保護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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