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22-12-18 09:24:04 字數 5403 閱讀 8209

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

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投資,也可以由**提供政策支援、社會力量投資。

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住

實其申報資訊。

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條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物件,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

知並說明理由。

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複核,並在15個

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輪候與配租

條對登記為輪候物件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

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確定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方案應當包括**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物件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物件範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物件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物件進行複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三條對複審通過的輪候物件,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物件與配租排序。

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四條配租物件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物件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五條複審通過的輪候物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物件、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物件的範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物件的申請人配租。

六條配租物件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物件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合同簽訂前,。

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裝置,以及使用要求;

)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房屋維修責任;

)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

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九條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

實施。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十二條**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

的維護、管理等。

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

第四章使用與退出

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

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

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

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

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共租賃住房。

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

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

)向不符合條件的物件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

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物件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

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

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

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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