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2022-12-17 06:24:01 字數 1216 閱讀 1617

資訊**:遼陽市公安局責任編輯:張海金發布時間:2023年6月26日11:53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人員乙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一切在逃人員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除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外,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脫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脫逃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因民事糾紛、過失行為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後,有認罪悔罪、賠禮道歉、積極退贓或賠償損失表現,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作不起訴或不作為犯罪處理。五、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可視情節適用非監禁刑罰,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六、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在逃人員的家屬、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工作。對在逃人員親友送子、送友歸案,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酌情從輕處罰。對沒有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親友主動檢舉揭發或將其扭送司法機關的,可視情節,對其從寬處罰。

為在逃人員通風報信或提供便利條件的,按本通告第九條的規定依法處罰。

八、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資訊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對檢舉揭發人員將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並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人員,並得以偵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從嚴懲處。

九、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人員。如查實將依法分別以窩藏罪、包庇罪或偽證罪懲處。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按共犯論處。

十、凡在通告期間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公安機關將堅決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並依法嚴懲。十

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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