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25日)
上海市公安局新頒布的《關於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即將實施,現就《通告》中的有關問題,回答大家的提問。
一、問:為什麼要實施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答:近來市民普遍有一種感覺,就是中心城區道路交通流量大、車速慢,堵塞嚴重。其中根本的原因是交通供需矛盾,20世紀90年代以來,市**投入巨資加強市政道路建設,本市道路的長度和面積分別增加了108%和142%,而同期機動車的總量卻增長了470%多。
這種供需矛盾在中心城區尤為突出,中心城區道路僅佔全市道路的18%,卻承擔了全市37%的交通量,因此,承受能力很脆弱,稍有異常,就會發生交通「梗阻」。大家經常看到這樣的現象:兩車相碰,損傷並不嚴重,當事人不積極處置,卻旁若無人地把道路當作論理的場所,相互埋怨、指責,甚至動手動腳,導致交通堵塞。
一起簡單的兩車事故,往往可以導致幾十輛甚至幾百輛的車輛滯阻。由此造成的間接損失難以估價,對此,群眾意見很大,要求解決這一問題的社會呼聲強烈。為此,市公安局決定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置方法。
二、問:什麼叫「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答:「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要求當事人在最短時間內,快速駛離事故現場,或快速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後迅速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事後再報警等候民警處理或自行協商民事賠償的一種快速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的辦法。
三、問:「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七條規定:「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標明位置也是保護事故現場的一種必要手段。
四、問:《通告》有何特點?
答:有三個特點:
一是具有強制性。發生事故後,凡符合「快速處置」條件的事故,當事人必須迅速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恢復道路暢通。當事人如不迅速撤離或藉故滯留於事故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從
重處罰。
二是具有選擇性。當事人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後,有多種事故處理的方法供當事人選擇。1、沒有損壞公共設施或他人財產的單車事故,以及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的兩車事故,不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可自行駛離;2、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或不能自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的,報警等候民警處理。
三是具有鼓勵性。當事人按通告規定快速處置事故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在處罰上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五、問:事故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快速處置」?答:
1、事故發生的地點:本市外環線以內的道路,包括外環線道路,以及外環線以外的高架道路,如滬青平高速公路入城段高架、郊環同濟路高架等;
2、事故的型別:機動車單車事故,或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兩車事故。至於三輛以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快速處置範圍;
3、事故後果:車物損壞或駕駛員、乘車人員輕微傷,損害後果可以是單一的車物損壞,或單一的人員輕微傷,也可以是兩者同時兼有;
4、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能夠移動。
六、問:當事人快速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的程式有哪些?答:
1、首先在車後放置三角型的故障車警告標誌牌,開啟車輛危險警示燈(雙跳燈)。夜間還需開啟車輛示寬燈;
2、確認車輛損壞和車載人員受傷情況;
3、屬於兩車事故的,雙方共同標明車輛位置;
4、符合「快速處置」條件的,應當立即將車輛移至附近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不符合條件的,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七、問:當事人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後,應該怎麼辦?
答:雙方能自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的,應當填寫《賠償責任確定書》後駛離,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應報警等候民警處理。
八、問:「車輛能夠移動」的含義是什麼?
答:「車輛能夠移動」包含:
一是指事故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必須有效;
二是指如駕駛員受傷,但傷勢不重,仍然可以駕駛車輛;
三是指三種移動方式:1、由駕駛員駕駛;2、由人來推動;3、由其他車輛牽引。
但在移動過程中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防止發生第二次事故。
九、問:如何理解「車載人員輕微傷」?
答:「車載人員」是指事故車輛駕駛員和乘車人員。「輕微傷」一般是指人體表皮擦挫傷、小面積皮下出血、輕微創口、輕微眼外傷、口腔牙齒鬆動等區域性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功能障礙後果,無明顯後果或隱性後果的身體損傷。
十、問:事故當事人可以採用什麼方法來標明車輛位置?
答:標明車輛位置的辦法是「劃線定位」。就是當事人分別在每個車輛外側輪胎的外沿,平行劃一條直線,再順車輪的軸心劃一條垂直線,這兩條線呈「t」型。
這樣,車輛就被定位了。劃線最好用石筆。因為石筆線比較清晰,耐磨損,又不損傷路面。
但石筆在晴天劃註時清晰度比粉筆稍差些,因此,晴天也可以用粉筆,但雨天就不行了。如果暫時沒有準備石筆或粉筆,也可以用金屬工具等替代,但其痕跡可能不清晰,還會損傷路面,一般不要用。也可用「劃線定位+攝錄全景」的辦法,即在「劃線定位」的基礎上,再加上「攝錄全景」。
「攝錄全景」就是可以用照相機或攝像機拍錄事故的現場全景。有了「劃線定位」再輔之於現場**或錄象,事故證據就完整了。因此,我們希望車輛所有人隨車配備照相機或攝像機,以便遇到事故時,可及時拍攝事故現場,補充固定證據。
十一、問:拍攝事故現場**有何要求?
答:事故現場**的作用是固定證據。所以,拍攝時一般應拍正面、側面(一側)、背面照三張,目的就是將事故車輛在道路上所處的位置和兩車之間的位置關係在**中反映出來。
十二、問:哪些地點為「不影響交通的地點」?
答:「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一般是指臨近事故現場的緊急停車帶、高架匝道口、大橋、隧道口等處的「斑馬」導流線、相臨的次幹道、支路、機非隔離的開口處等對車輛通行影響較小的地點。
十三、問:怎麼理解「車輛在事故現場的滯留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答:「5分鐘」是指從事故發生起到車輛駛離現場為止的最長時間。
十四、問:對按規定「快速處置」的事故責任人將如何處罰?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一般不並處吊扣駕駛證;情節輕微的,不予處罰。
十五、問:對不按規定「快速處置」的事故責任人將如何處罰?
答:對不按規定「快速處置」的事故責任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問:《通告》什麼時間開始實施?
答: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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