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實施細則

2022-12-15 22:45:03 字數 3394 閱讀 9832

黑龍江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確保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及衛生部《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新生兒疾病篩查是指在新生兒期對嚴重危害新生兒健康的先天性、遺傳性疾病施行專項檢查,提供早期診斷和**的母嬰保健技術。

第三條全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包括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兒遺傳代謝病和聽力障礙。

隨著醫學科學發展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範圍擴大,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新增篩查病種。

第四條建立黑龍江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網路,開展群眾性的健康教育活動,加強對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一套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的長效工作機制。

實行年度績效考核,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加強新生兒疾病篩查科技協作,形成篩查服務、質量控制、科學研究與新生兒疾病防治工作相互依託,共同發展的合理格局。

第六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支援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和為經濟貧困病兒提供**幫助。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省衛生廳負責全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機構和人員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健全篩查、防治服務網路,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標準和規劃。

第八條設立省、市、縣**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機構,設立黑龍江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中心和市、縣(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分中心。

第九條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中心設在黑龍江省婦幼保健院,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負責全省新生兒疾病篩查、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年度考評;

(二)掌握全省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轉診情況;(三)承擔全省新生兒疾病篩查有關資訊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工作;

(四)負責向市級管理分中心發放篩查材料和pku患兒救助食品及藥品。

第十條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分中心設在市婦幼保健院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醫療保健機構,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年度考評;

(二)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轉診情況;

(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新生兒疾病篩查有關資訊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工作;

(四)發放本行政區域內篩查材料和pku患兒救助食品及藥品;

(五)對市轄區內先天性、代謝性疾病篩查和初篩可疑陽性進行追訪、複診及質量控制;

(六)確保市轄區內篩查標本採集單位的採血、送檢、陽性召回、經費監管等各個環節正常執行。

農墾和森工系統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機構設在省農墾和森工總局衛生局或其委託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一條縣(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分中心設在縣(市)婦幼保健院或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醫療保健機構,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負責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二)發放本轄區內篩查材料和pku患兒救助食品及藥品;(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先天性、代謝性疾病篩查和初篩可疑

陽性進行追訪、複診及質量控制;

(四)確保篩查標本採集單位的採血、送檢、陽性召回、經費監管等各個環節正常執行。

第十二條全省設立乙個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中心和新生兒聽力篩查中心(以下簡稱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

活產數在3萬人以上的地市原則上可設立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分中心。

第十三條省級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承擔省衛生廳規定的疾病篩查和診療任務。

第十四條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中心(分中心)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的實驗室檢測、陽性病例確診和**工作。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所開展工作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所開展工作相適應的技術和裝置;

(二)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規定;(三)符合《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五條省新生兒聽力篩查中心負責全省聽力篩查陽性病例確診、**,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建議確診患兒進入干預程式。

第十六條診療科目中設有產科或者兒科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血片採集及送檢、新生兒聽力初篩及複篩工作。

不具備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血片採集、新生兒聽力初篩和復篩服務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血片採集及聽力篩查。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參與和支援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

第十八條省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中心與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分中心簽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合同,內容包括:工作目標、雙方責任、經費核算辦法、考核獎勵機制等。

第十九條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協調,確保篩查工作網路正常運轉。

第二十條新生兒疾病篩查實行資訊網路化管理。由接生機構負責錄入新生兒相關資訊,在採集的血片上標註條形碼,篩查中心實驗室將篩查結果在網上登記,家長可以通過唯一條形碼**查詢檢測結果。

第三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新生兒疾病篩查質量管理體系,執行衛生部《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應當接受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的質量監測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省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負責全省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和工作質量評估。

第二十三條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分中心)對篩查血片、篩查診療常規工作和實驗室技術質量,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二十四條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各項規章制度、技術規範,保證篩查質量。

第二十五條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採血樣本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採血常規,保證血片採集、儲存、遞送和卡片填寫的質量。對高危新生兒、低體重兒及時進行臨床追訪,協助管理辦公室及時召回篩查陽性患兒。在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採血樣本前,採血人員應向新生兒父母介紹新生兒疾病篩查知識,並發放《新生兒疾病篩查告知》做好簽字紀錄。

第二十六條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分中心)做好血片和原始資料儲存。

血片資料、文字和質控資料儲存期限10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的衛生技術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分中心)必須符合衛生

部《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要求。

第二十九條市、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測的;

2、醫療機構對本單位新出生的活產兒未履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告知責任,造成新生兒疾病漏篩的;

3、新生兒疾病篩查統計上報不及時或資訊失實的;4、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不達標的;5、違反本實施細則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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