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辦法

2022-12-15 10:15:01 字數 5142 閱讀 4174

日期:2005-06-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經***批准,從一九**年起進行勘定行政區域界線試點工作。民政部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出的《關於開展勘定行政區域界線試點工作的通知》,傳達了***的批示,部署了全國勘定行政區域界線試點工作。現將***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通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有關省(區)試行。

附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辦法(試行)(2023年11月10日***有關部門勘界試點工作聯席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妥善、準確、科學地勘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以下簡稱勘界),以利於國家行政管理和經濟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勘界是有關各級人民**依法在毗鄰行政區域之間明確劃定行政區域界線(以下簡稱邊界線),並形成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地形圖。

第三條邊界線原則上以行政區域管轄的現狀為基礎劃定。除特殊情況外不作變更。

第四條邊界線的劃定原則上與自然資源權屬相一致。特殊情況必須分開的,應當在劃定邊界線的同時,明確跨越邊界線的自然資源權屬。

第五條開展勘界的每條邊界線,按先易後難的步驟,全線徹底劃定。存在邊界爭議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解決。

第六條勘界工作中,有關地方各級人民**必須堅持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原則。

第七條勘界工作,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方針政策,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第八條勘界工作,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負責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聯合組織實施。有關三省的邊界線交會點,由三省人民**共同確定。

第九條勘界工作涉及的省級以下的地方各級人民**,在上一級人民**的統一組織下,承擔勘界任務。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級人民**的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的統一組織下,承擔勘界的具體任務,並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條自決定勘界之日起至兩省劃定的邊界線在***批准之前,維持邊界地區的現狀。按照勘界前的狀況從事生產、生活和管理。

存在邊界爭議的地區、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勘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邊界線,由本省人民**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門。第二章原則和標準

第十三條確定邊界線依照下列原則:

1(一)根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邊界線,均不得變更。按照有關檔案、協議、地圖核對邊界線。劃定或者核定邊界線粗略,未落實的地段,以有關檔案、協議、地圖為基礎確定邊界線。

(二)在國家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中,經當地雙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核對一致的邊界線,原則上應當認定。個別過分曲折,不利於邊界線穩定的地段,可在已核對的邊界線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作適當的調整。

(三)未劃分過邊界線,但已形成傳統習慣邊界線的地段,以傳統習慣邊界線為基礎確定邊界線。

(四)未劃分過邊界線,傳統習慣邊界線粗略,實地不清的地段,應當選擇能夠反映行政區域實際管轄狀況的地圖為基礎確定邊界線:

(1)雙方對地圖上的邊界線認識一致的地段,按照雙方一致的畫法確定邊界線;

(2)雙方對地圖上的邊界線認識不一致而實地並沒有邊界爭議的地段,根據實地的行政區域管轄現狀,結合自然地形確定邊界線;

(3)雙方對地圖上的邊界線認識不一致而實地又存在邊界爭議的地段,按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解決後確定邊界線。

第十四條劃分邊界線依照下列標準:(一)以山脈為界:邊界線以山脈分水嶺劃分。

(二)以河流為界:通航的河流,邊界線以主航道中心線劃分;不通航的河流,邊界線以河道中心線劃分;滾動的河道,邊界線以主航道中心線或者河道中心線劃分,雙方並應當商定維持邊界線確定的辦法。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依勘界前的歸屬確認。

(三)以永久性地物為界:邊界線以關隘、堤塘、橋梁、溝渠、道路和其他堅固建築物劃分。(四)無明顯地貌地物為界的地段,邊界線以經緯度或者相鄰界樁之間的連線劃分。

(五)對騎線的地物、文物、自然保護區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資源,在劃分邊界線的同時,由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明確管理和使用的辦法。第三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決定勘界後,由兩省人民**組成有省人民**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設組長二人、副組長二人,由兩省人民**分別委任。組長由兩省人民**領導人擔任。

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下設聯合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聯合辦公室設主任二人、副主任若干人,由雙方分別委任。

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組成後,由兩省人民**上報民政部備案。第十六條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制定邊界線走向原則和勘界實施方案;(二)領導下屬的聯合勘界工作組;(三)處理勘界工作中的問題;(四)審查上報的檔案。

第十七條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在進行邊界線情況調查的基礎上,制定邊界線走向原則和勘界實施方案。邊界線走向原則和勘界實施方案,由兩省人民**聯合上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邊界線走向原則和勘界實施方案制定後,由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批准成立乙個或者若干個聯合勘界工作組實施。

聯合勘界工作組設組長二人,由邊界地區毗鄰的雙方縣級人民**領導人擔任;成員由雙方熟悉情況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聯合勘界工作組根據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制定的邊界線走向原則和勘界實施方案,負責在實地確定邊界線走向、界樁位置和處理有關問題。

2邊界線確定後,由聯合勘界工作組組長在邊界線地形圖和有關檔案上簽字。

第十九條邊界線經聯合勘界工作組實地確定後,由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組織雙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試行)》的要求進行測繪工作。

第二十條測繪工作完成後,由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組織彙總資料,起草邊界協議書,標繪邊界線地形圖。邊界協議書包括:勘界工作概況、邊界線走向說明、重要問題處理結果、邊界線地形圖等。

邊界協議書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由兩省聯合勘界領導小組組長簽字,由兩省人民**聯合上報***審批。第二十一條民政部、國家測繪局負責根據***批准的邊界線,編纂、製印、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和邊界線走向說明書。第四章技術要求

第二十二條省級界樁,按照全國統一的規定製作、編號、設立。界樁的密度,本著能控制邊界線基本走向、盡量少設的原則,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三條勘界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測繪資料和成果,避免重複作業和浪費。邊界線標繪在1∶5萬或者1∶10萬最新出版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上。確實需要細緻描述的區域性地域,應同時加繪1∶1萬邊界線地形圖。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主圖,以最新出版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為基礎,編印1∶5萬或者1∶10萬,邊界線兩側各10厘公尺寬的帶狀地形圖。需要細緻描述的地域,應當同時編印1∶1萬的區域性帶狀邊界線地形圖。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附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四條下列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必須嚴格遵守:

(一)根據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上級人民**在確定行政區劃時明確劃定的界線;(二)由雙方人民**或者雙方的上級人民**明確劃定的爭議地區的界線;(三)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由雙方人民**核定一致的界線。

第十條邊界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人民**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爭議地區遷移居民,不得在爭議地區設定政權組織,不准破壞自然資源。嚴禁聚眾**、械鬥傷人,嚴禁搶奪和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

發生群眾糾紛時,爭議雙方人民**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報告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

附三: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辦法(試行)草案》的說明(2023年11月10日)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全國省、縣兩級的行政區域邊界問題,一九**年三月,民政部等十二個部門聯合向***提出了《關於勘定行政區域界線試點工作的請示》,建議經過試點,爭取用十年左右的時間,把省、縣兩級界線勘定下來。一九**年六月,***批准從一九**年起進行勘定行政區域界線試點工作。這是建國以來行政區劃工作的一項重大決策。

勘界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系統工程。根據處理邊界問題的實踐,勘界工作必須統一政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慎重實施,才能確保其穩妥、科學地進行。因此,我們根據《***關於勘界試點工作的批示》的精神,起草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辦法(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以期通過制定規章,指導全國勘界試點工作。

同時,結合試點的實踐,再對《辦法》進行完善,使之成為今後在全國全面開展勘界工作的立法基礎。

在起草《辦法》的過程中,我們分析了全國省級邊界線的情況;研究了新疆、內蒙古、寧夏的勘界經驗;參考了勘定國界的文獻以及解放前設想勘界的資料;徵求了***有關部門和部分省民政部門的意見。現就《辦法》的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3一、關於勘界的性質

勘界涉及行政區域管轄權,是個重大的問題,如果解決不好,有可能加劇邊界矛盾,這是必須預防的。我們注意了這個問題,在《辦法》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我國從歷史上到現在,雖然沒有全面勘定過邊界線,但絕大部分邊界地區已形成了傳統習慣邊界線。從這個實際情況出發,《辦法》第三條規定:「邊界線原則上以行政區域管轄的現狀為基礎劃定。

除特殊情況外不作變更。」規定這樣一條大原則,主要是為了穩定全國省級邊界線的大局,避免引起新的邊界矛盾。二、關於處理邊界線與自然資源權屬的關係

行政區域界線是毗鄰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體現了地方**的行政管理許可權。自然資源權屬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邊界地區,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現在,全國絕大部分邊界地區,邊界線與自然資源權屬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數地區不一致,甚至有飛地。因此,強求「兩權」統一是很困難的。邊界爭議的實質是爭自然資源權屬,只有處理好行政區域界線與自然資源權屬的關係,才能順利勘界,才能保持已勘定的邊界線的穩定。

為了妥善地處理好這個問題,《辦法》第四條規定:「邊界線的劃定原則上與自然資源權屬相一致。特殊情況必須分開的,應當在劃定邊界線的同時,明確跨越邊界線的自然資源權屬。

」三、關於確定邊界線的原則全國的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是由法定線、傳統習慣線和爭議線組成的混合相連的界線,幾乎存在於每條邊界上。從這樣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四項確定邊界線的原則,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便於具體掌握,防止扯皮,也保持了與《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一致性。

作這樣規定的指導思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邊界線不再變更,尊重國家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時雙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核對一致的邊界線,尊重歷史形成的傳統習慣邊界線,妥善地處理邊界爭議。

四、關於劃分邊界線的標準

我國歷史上的行政區劃,很重視自然地理因素,按山川地形劃分區域。為了保持今後邊界線的穩定,便於管理和製圖的技術需要,我們參考了解放前的歷史資料和國界劃分中以天然地理特徵為邊界的劃界規則,在《辦法》的第十四條,規定了五項劃分邊界線的標準。五、關於勘界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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