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2022-12-13 00:18:03 字數 4590 閱讀 7238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號)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8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並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係。

城鄉規劃應當採取**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並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六條城鄉規劃工作是**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統籌保障。

省人民**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第七條省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定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委託,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條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資訊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資訊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資訊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十條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一條省人民**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組織編制,報省人民**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在編制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市(縣)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省會城市及***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審查同意後,報***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報省人民**審批。

省人民**根據需要確定的鎮以及神農架林區人民**駐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級人民**組織編制,報省人民**審批。縣人民**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共同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審批。

第十四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委會組**員、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研究處理。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縣級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級人民**共同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審批。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批准。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具體規定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按照程式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縣人民**審批。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資規模較大的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的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項規劃,並依照相關規定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家、省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應當單獨編制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各級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規劃研究和編制工作,應當給予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包含「綠線、紫線、藍線、黃線」等規劃,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省會城市的城市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以上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承擔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

省外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接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和規定,組織科學論證。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防禦災害的需要,合理確定探測(觀測)設施、防災通道和避難場所,統籌安排相關基礎設施。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時,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規劃需要,提供統計、勘察、測繪、地籍、氣象、**、地質、水資源、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三條城鄉規劃及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國家規定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聽取公眾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評估內容包括:

(一)城市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況;

(四)規劃委員會制度、資訊公開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和運**況;

(五)土地、交通、產業、環保、人口、財政、投資等相關政策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六)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七)其他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情形。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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