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內湖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022-12-12 22:27:05 字數 5425 閱讀 8241

中華**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

中華**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正式實施

一、本法規參照「教師法第十七條」並依本校實際需要訂定。

二、本法規之精神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本法規輔導與管教之審酌,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製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本法規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智商之差異。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平日之表現。

(七)行為之影響。

(八)初犯或累犯。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學生之獎勵、處分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2嘉獎。3小功。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狀。2獎品。3獎金。4榮譽獎章。5其他。

(三)處分。

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四)特別處分。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另訂定改過銷過辦法。

六、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八、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七)改變學習環境。

(八)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其他適當措施。

九、學生行為表現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榜樣者。

(五)拾物不昧。

(六)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七)值勤特別盡職者。

(八)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勸導同學向上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精神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十、學生行為表現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班風、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休閒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愛國、愛鄉、愛校確有行動表現者。

(七)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者。

(八)見義勇為,保全團體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十一、學生行為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班級,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十二、學生行為表現優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二)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三)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

(六)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上項各款特別獎勵經訓導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三、學生生活行為偏差,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專心,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六)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七)公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不履行班級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值勤不盡職者。

(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二)抽菸、嚼檳榔,經查明初犯者。

(十三)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四)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影響秩序者。

(十五)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十六)上課或集會無故遲到早退者。

(十七)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妨害環境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十八)任意進出辦公室,影響安寧,屢勸不聽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四、學生行為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屢勸未改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校園花木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不正當之書刊、**或錄影帶者。

(五)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妨害環境整潔、經告誡不改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一)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五)抽菸、嚼檳榔,經查明屬實再犯者。

(十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七)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八)毆打同學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五、學生行為嚴重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者。

(三)誣篾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抽菸、嚼檳榔屢勸不聽,未有改善者。

(十)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四)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六)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六、學生行為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處分:

(一)在學期間經銷過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改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違***法令,情節重大者。

(五)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六)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侮辱師長,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訓導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周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二)家長帶回管教後返校上課,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其他嚴重違規行為之特別處理。

十七、學生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訓導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過則由訓導處會簽導師及輔導室簽注意見,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八、改過銷過由訓導處、輔導室協同辦理,並依下列原則審核: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周以上。

2小過:六周以上。

3大過:九周以上。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之實施,應以畢業典禮前一天為滿期。

十九、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個人資料上仍予保留備查。

廿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廿一、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運作等規定,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廿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申訴案件時,應秉公正及公開原則,了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廿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完成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廿四、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廿五、本法規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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