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
中華**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正式實施
一、本法規參照「教師法第十七條」並依本校實際需要訂定。
二、本法規之精神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本法規輔導與管教之審酌,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製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本法規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智商之差異。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平日之表現。
(七)行為之影響。
(八)初犯或累犯。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學生之獎勵、處分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2嘉獎。3小功。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狀。2獎品。3獎金。4榮譽獎章。5其他。
(三)處分。
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四)特別處分。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另訂定改過銷過辦法。
六、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八、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七)改變學習環境。
(八)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其他適當措施。
九、學生行為表現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榜樣者。
(五)拾物不昧。
(六)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七)值勤特別盡職者。
(八)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勸導同學向上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精神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十、學生行為表現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班風、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休閒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愛國、愛鄉、愛校確有行動表現者。
(七)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者。
(八)見義勇為,保全團體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十一、學生行為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班級,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十二、學生行為表現優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二)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三)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
(六)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上項各款特別獎勵經訓導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三、學生生活行為偏差,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專心,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六)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七)公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不履行班級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值勤不盡職者。
(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二)抽菸、嚼檳榔,經查明初犯者。
(十三)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四)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影響秩序者。
(十五)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十六)上課或集會無故遲到早退者。
(十七)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妨害環境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十八)任意進出辦公室,影響安寧,屢勸不聽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四、學生行為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屢勸未改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校園花木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不正當之書刊、**或錄影帶者。
(五)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妨害環境整潔、經告誡不改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一)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五)抽菸、嚼檳榔,經查明屬實再犯者。
(十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七)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八)毆打同學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五、學生行為嚴重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者。
(三)誣篾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抽菸、嚼檳榔屢勸不聽,未有改善者。
(十)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四)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六)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六、學生行為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處分:
(一)在學期間經銷過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改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違***法令,情節重大者。
(五)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六)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侮辱師長,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訓導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周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二)家長帶回管教後返校上課,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其他嚴重違規行為之特別處理。
十七、學生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訓導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過則由訓導處會簽導師及輔導室簽注意見,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八、改過銷過由訓導處、輔導室協同辦理,並依下列原則審核: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周以上。
2小過:六周以上。
3大過:九周以上。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之實施,應以畢業典禮前一天為滿期。
十九、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個人資料上仍予保留備查。
廿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廿一、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運作等規定,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廿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申訴案件時,應秉公正及公開原則,了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廿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完成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廿四、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廿五、本法規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導師聘任辦法
第十七條 積分計算方式 以下各項加分均應提交導師遴聘委員會審查通過。積分計算公式 均以任教正興國中期間計算 積分 0.5分 任教年資 1分 導師年資 行政年資 玖 聘任程式 第十八條 本校導師遴選程式如下 1.每年五月底前由訓育組發放調查表,調查 一 二年級導師以外之教師擔任下學期導師之意願,符合輪...
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學生個人暨班級網頁
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學生個人暨班級網頁設計製作競賽辦法 一 目的 一 藉著舉辦 網頁設計競賽 鼓勵師生利用網際網路互動教學,相互交換教學研究經驗與觀摩,改善教學環境,達到普及資訊教育之目的。二 提公升學生創造思考及創意為內涵,同時培養學生尊重智財權之觀念。二 競賽專案參賽物件 三 報名日...
台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教職員申請退休報告書
填表日期 年月日職稱 年月日姓名服務年資 公校年月私校年月 合計年月 年月日出生,至擬退休日已滿歲 登記退休日期 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擬退休 服務滿二十五年自願提前退休。事由 其他原因 兼領1 2一次退休金 1 2月退休金 擬支退休 月退休金 金種類 兼領1 4一次退休金 3 4月退休金一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