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立至正國民中學財產管理實施辦法

2022-08-14 07:09:02 字數 844 閱讀 7099

一、本校財產之管理,依照本辦法辦理之。

三、凡以移交捐贈撥入及學生贈送等關係無代價獲得之一切財產,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四、財產之價值,依購進或營造之原價,不明時參酌市價估定。

五、增加財產於辦理驗收手續完畢後,由事務組財產保管員入財產登記簿及財產分類帳簿、填製編號單、黏貼財產表面,並於財產原始憑證上加蓋保管員章。

六、財產分發保管或領用時,由保管員填入財產分類帳簿交分發保管或領用時,由保管員填入財產分類帳簿,交分發保管或領用之單位及個人蓋章以便查考。

七、財產分發保管係指各辦公室之家具、辦公用具、體育、童軍、醫藥器具裝置教具、自然科實驗用品、標本模型及一切圖書畫表等。

八、個人領財產,限於供校內應用及教學上便利而借用之教具為限,應分別填具借據。

九、其他無人負責之公共場所使用之財產由事務組財產保管人員負責保管。

十、保管人員對於財產,應善加保管,如因時間過久,品質上自然損壞或遭意外失落無法修復追尋者,保管人或借用人應填報財產報損單,連同證明檔案,事務組層轉校長核准後,登入財產減少登記簿及分類帳簿,否則按本校損毀財產辦法辦理之。

十一、本校之財產每年清查一次,超過使用年限、不堪使用者,辦理報廢。

十二、保管人員按交時,應會同列冊層報查核後,以總務主任為監交人。

十三、本校所有財產,非經正式領借或事務組呼叫,不得隨意移動或攜帶校外否則得報請校長懲處之。

十四、本校財產之增減,應於月中保管根據分類帳簿造報財產增減表,會計年度終了時造報財產目錄。

十五、本校財產之借出,應登記於借出登記簿,歸還時應予登出。

十六、本校教職員離職時,應即將原借用財產繳還事務組點收。經登記核對無訛後,退回原借據,不得私自移交或任意移動。

十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屏東縣萬丹國小95學年度水上運動會檢錄表

專案 個人25公尺自由式 組別 五年級男生第一組 組別 五年級男生第二組 組別 五年級男生第三組 組別 五年級男生第四組 組別 五年級男生第五組 組別 五年級男生第六組 屏東縣萬丹國小95學年度水上運動會檢錄表 專案 個人25公尺自由式 組別 五年級女生第一組 組別 五年級女生第二組 組別 五年級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