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類圖形商標被駁回的通知 複審理由和駁回複審決定

2022-12-12 19:30:02 字數 4246 閱讀 9277

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理由書

(正文樣式)

申請人名稱:貴州省仁懷市鼎源酒業銷售****

通訊位址: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鹽津街道城南社群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蔡長樂

職務:法人代表

商標**機構名稱:綠智(北京)智財權******

位址:北京市通州區臨河裡1號樓2單元512號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我方收到商標局發文編號第tmzc23137891bfbh01號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三十四條之規定,現委託綠智(北京)智財權******向貴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請求核准申請商標在第33類「白酒,開胃酒,燒酒,黃酒,蒸餾飲料,雞尾酒,酒精飲料濃縮汁,青稞酒,食用酒精,公尺酒」全部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於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誌衝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註行為,注重對於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的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誌權益的保護,盡可能消除商業標誌混淆的可能性;對於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誌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誌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態、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對比,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對比,對比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以「」申請註冊,申請號為23137891(以下簡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是第33類的「白酒,開胃酒,燒酒,黃酒,蒸餾飲料,雞尾酒,酒精飲料濃縮汁,青稞酒,食用酒精,公尺酒」。

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已註冊的第4235954號「」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人的在「果酒(含酒精); 開胃酒; 燒酒; 酒(利口酒); 酒(飲料); 白蘭地; 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清酒; 料酒; 食用酒精 」的申請。

「」商標為申請人公司商號也是申請人原創的圖形商標,商標整體構成與引證商標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能夠履行讓消費者清楚的區分行業服務的提供者的商標職能,因此,申請商標的註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依法核准全部註冊。

一、申請人商標是公司原創設計商標,申請商標同引證商標圖形、文字、拼音部分設計**及設計細節,商標整體外觀、含義及呼叫等區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如下圖所示:

申請商標引證商標

(1)申請人公司商號是「貴州省仁懷市鼎源酒業銷售**** 」,公司logo取「鼎」字並結合白酒行業進行了獨特設計。「鼎」,取一言九鼎之意,以酒樽的抽象圖形風格進行了展現,再輔以「波濤」線條,寓意誠信之源、品質之源、事業之源,兩種元素糅合一起,既體現了創始人從事熱愛的白酒行業,也和公司名稱「鼎源」一一呼應。無論是公司官網還是通過百度**搜尋,申請商標和公司已經形成了一一對應關係,而引證商標是由圓形和多個錯落黑白色三角形圖形、真牌、zhen brand,3個顯著性要素構成。

和引證商標對比,無論是圖形部分 ,還是文字拼音部分,都可以很明顯的將兩商標進行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顯著性部分是圖形,而引證商標顯著性部分是「三角形、真牌、zhen brand」:

1.設計**或表現形式不同。申請商標整體表現為乙個酒樽、波浪、圓形裝飾圖案的圖形;引證商標圖形是由圓環和黑白色三角形組合而成,無論是圖形的構圖還是整體外觀不構成近似。

2.設計細節及描繪手法不同。申請商標以有限的幾個要素:

體現酒行業的「樽」、源遠流長的「波濤」表圖案、事順人和的「圓形」圖形,表現出的圖形外觀,手法獨特,設計新穎;引證商標3個部分,由圓形和多個錯落黑白色三角形圖形、真牌、zhen brand,整體視覺區分明顯,不構成區分

3.商標整體外觀、顯著部分及識讀方式不同。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以圖形整體為識別要素,不具有呼叫方式,為俗稱的「啞商標」;引證商標的呼叫識別部分是「真牌」和「zhen brand」,但是引證商標圖形要素另人印象深刻,在我國相關公眾眼中,雖然是以漢字部分「真牌zhen brand」為其識別和呼叫要素,但是引證商標各個顯著性部分都能起到在相同相似商品上起到區分作用,總之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無論是整體外觀、設計細節、設計要素**以及整體呼叫、含義上都不構成近似。

(2)從含義上來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含義區別較大,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含義:

公司秉持「誠信天下」的經營理念:求實、繼承、創新。立足誠信,宣揚的是「鼎酒」文化,所以無論是申請商標的設計要素的構思還是申請商標的寓意都是傳遞表達「一言九鼎」的誠信文化並呼應公司「鼎源」商號。

引證商標含義:

引證商標,由「圓形輪廓和多個錯落有序的黑白色三角形圖形、真牌、zhen brand」構成,突出的是「真牌」含義,和「假牌」相對應,所以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含義區分明顯。

(3)申請人從事白酒行業已經僅40年, 自2023年成立公司來,已經形成很高的知名美譽度、有很出色的口碑,如果申請人商標駁回複審失敗,多年品牌的經營努力,會因商標權利無法確定,導致被迫更換品牌logo,造成無可挽回損失,申請人作為乙個成長中的有優秀團隊和競爭力的公司,十分渴望自己品牌logo能夠被確權,以更好的企業形象通過原創圖形以及其他文字商標展現給全國的合作夥伴以及消費者,為國內需要者創造更多價值,敬請貴局重新對申請商標進行核准。

貴州省仁懷市鼎源酒業銷售****於2023年成立,完全按傳統工藝釀成的優質醬香型白酒。酒體醇厚、回味悠長、空杯留香持久,飲後怡然暢快。

公司標準生產車間4棟10000餘平方公尺,醬香酒年產能2000千公升;儲存能力1萬噸,製麴車間3棟4600平方公尺,年製麴2000噸;10000餘平方公尺包裝車間及成品庫一棟,包裝線日包裝8萬瓶。

公司有專門的基酒生產、勾調品鑑、產品研發、銷售服務團隊,共有員工200餘人,經過數年的發展和積累,已成為茅台鎮集生產、研發、銷售為一體的知名規模酒企,有品牌招商、貼牌生產、**定製、私人定製、封壇儲酒等多種經營模式。

申請人已經在公司官方**以及企業微信進行投入使用。隨著申請人不斷投入和不斷推廣,申請商標已經和申請人「鼎源」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承載著企業的信譽和品牌口碑

如果申請人商標被駁回,無法取得此商標的商標權利,無論對於心之愛公司還是對於市場需求者,都是莫大的損失,敬請貴局重新對申請商標進行核准。

作為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一家酒氣,品牌傳播主要依賴網際網路和新**等途徑進行傳播,而申請人在微信***、微信小程式、網際網路、新聞**等各個領域都擁有非常多的品牌報道,已經使得申請商標和鼎源公司一一對應,緊密相連、不可分割,並在行業內和相關公眾有極高的聲譽,懇請貴局本著商標法的使用精神以及看在創業期中正在發展的中小企業對自己公司商號極度渴求保護的欲求上,敬請貴局重新對申請商標進行核准。

二、總結:

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無論就商標的整體構成還是商標本身的含義對比而言,均差別明顯、迥然有別,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消費者很容易區分,並不會發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故申請人懇請貴委考慮以上事實和理由,依法撤銷商標局第tmzc23137891bfbh01號商標駁回決定,核准申請商標在第33類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附: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申請商標百度搜尋結果

3、申請商標官方**上的使用

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機構章戳

**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1、 此書式是供申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此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 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紙質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申請書,應打字或者印刷。

3、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應寫明具體請求和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複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 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並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和待證明的具體事實。

5、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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