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夥投資協議書

2022-12-04 21:03:03 字數 3606 閱讀 3235

1. 合夥投資人資料

甲方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住址

身份證號

丁方住址

身份證號

戊方住址

身份證號

以上五方經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合夥投資建立商貿公司(最終名稱以工商部門核准為準)(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2. 合夥投資經營專案:百貨、日化、食品、數碼等商品銷售(最終以營業執照為準)。

3. 合夥投資期限為五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 合夥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4.1. 合夥投資人民幣_________元,如下:

甲方現金出資_________元,佔_____%公司股份;

乙方現金出資_________元,佔_____%公司股份;

丙方現金出資_________元,佔_____%公司股份;

丁方現金出資_________元,佔_____%公司股份;

戊方現金出資_________元,佔_____%公司股份;

4.2. 投資人的出資,必須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夥人資格。

4.3. 合夥投資期間,各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合夥投資終止時,須執行償還債務、扣減開支、計算盈虧等程式後,按實際財務狀況退還各合夥人出資。

4.4. 因公司對外融資、追加投資等行為需增加總投資額時,需經全體投資人決議;五方投資人應按股份佔比增資,否則視為自願放棄,將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股份分配比例。

4.5.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4.6. 全體投資人的所有決議都需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超過兩方同意則為多數)。

5.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5.1. 公司計算盈虧時,應以各方實際入資為準,按實際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

5.2. 合夥投資債務先由合夥投資財產償還,合夥投資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投資人的股份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5.3. 公司運營中產生的風險為所有合夥人共同承擔。

5.4. 投資人共同出資所形成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為全體投資人的共有財產,任一方未經全體決議,無權單獨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6. 入股、退股及股份轉讓:

6.1. 入股:

6.1.1. 需承認本合同。

6.1.2. 需經全體投資人決議。

6.1.3.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6.2. 退股:

6.2.1. 需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全體投資人,並經全體投資人決議。

6.2.2. 任一方不得在投資不利時退股。

6.2.3. 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6.3. 股份的轉讓:

6.3.1. 投資人向全體投資人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時,須經全體投資人決議。

6.3.2. 投資人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時,應當通知其他出資人。

6.3.3. 股份轉讓時,同等條件下,其他投資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7. 合夥投資負責人的權利:

7.1. 委任方為全職總經理,代表全體投資人管理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7.1.1. 在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7.1.2. 在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7.1.3. 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7.1.4. 負責公司整體運營以及行政管理。

7.1.5. 公司人事任命的決定權。

7.1.6. 公司發展計畫的制定。

7.2. 委任方為公司運營的全職副總經理,協助開展工作。

8. 合夥投資負責人的義務:

8.1. 每月有義務向其他投資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8.2. 每月必須出具一次共同投資人的存款數、庫存清單、固定財產清單、工資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等。

8.3. 負責人每屆任期兩年,任期結束後如無投資人提出異議,則繼續連任一屆;如超過兩方提出異議,則需經投資人全體決議或重新選出新投資負責人。

8.4. 負責人任期中,如出現重大經營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或因家庭、健康等原因而無法繼續全職工作時,應由本人主動申請離職或有其他投資人提出異議後,經全體投資人會議決議。

9. 其他合夥投資人的權利:

9.1. 參與合夥投資事業管理的權利。

9.2. 享有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利。

9.3. 聽取合夥投資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報告的權利。

9.4. 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的權利。

9.5.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10. 其他合夥人的義務:

10.1. 協助總經理進行公司日常事務的運營管理義務。

10.2. 共同承擔公司經營風險的義務。

10.3. 共同承擔經營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的義務。

10.4. 開拓市場和風險控制的義務。

10.5.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11. 禁止行為及違約責任:

11.1. 禁止合夥投資人私自進行與公司相關業務或有衝突的業務;如其業務獲利,則歸全體投資人所有;如其對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取消其股東資格剝奪其一切股東權利,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1.2. 禁止合夥投資人經營與公司相關業務競爭的事物。

11.3. 禁止合夥投資人再加入其他與公司相衝突的投資。

11.4. 如合夥投資人違反上述任一條,應按實際產生損失進行賠償,且全體合夥投資人有權決議是否對其除名。

12. 合夥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2.1. 合夥投資因以下事由之一可以終止:

12.1.1. 合夥投資期屆滿。

12.1.2. 全體合夥投資人同意終止合夥投資關係。

12.1.3. 合夥投資事業目標完成或不能完成。

12.1.4. 合夥投資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12.1.5.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的。

12.2. 合夥投資終止後的事項:

12.2.1. 即行推舉清算人,全體投資人參與清算。

12.2.2. 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投資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12.2.3.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投資共同財產償還,合夥投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13. 糾紛的解決:合夥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投資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長沙市內法院。

14.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15. 其他

15.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如因經營環境、公司發展等變化,本協議不能對合夥事宜進行約定時,可由投資負責人或任一投資人提出導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討論決議是否修訂後重新簽訂本協議。

15.3. 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六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乙份,公司備案留檔乙份。

甲方乙方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執筆人書寫簽約地點(執筆人書寫):

丙方丁方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執筆人書寫簽約地點(執筆人書寫):

戊方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執筆人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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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共同投資人資料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丁方身份證號 戊方身份證號 甲 乙 丙 丁 戊五方共同投資人 以下簡稱 共同投資人 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規的規定,就共同出資進行現貨 投資,現簽定協議如下 經共同協商將下述現貨 交易賬戶與資金交付甲方管理 戶名交易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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