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防護管理規定

2022-12-02 01:03:02 字數 1278 閱讀 9969

1. 目的 purpose:

為加強噪音源的控制,控制和消除工作雜訊對職工健康的影響,減少員工聽力損失,建立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scope:

適用於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

3. 名詞定義 terms definition:

3.1 【噪音】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db聲音。要求80db以上即配置聽力防護ppe,85db以上即採取降噪措施。

4. 權責 accrual:

4.1 企管中心ehs:制訂本檔案並監督本規定執行。

4.2 行政中心:負責車間定期職業危害因素取樣、監測的對外協調事宜。

4.3 各事業部/製造中心/職能中心:

4.3.1 負責對雜訊崗位的源頭管理,採取必要降噪措施。

4.3.2 噪音崗位員工聽力防護用品配置,並組織聽力保護的培訓。

5. 流程圖 flow chart:

無6. 作業內容 job content:

6.1 噪音裝置、區域的辨識(裝置執行時,距離操作者、觀察者1.5公尺處噪音大於等於85分貝者),例舉但不限於如下區域。

6.2 公司在雜訊作業場所設定監測點,行政中心組織檢測機構每年進行一次檢測,並儲存檢測結果原件。影印件公布。在作業場所雜訊水平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6.3 根據監測結果,存在噪音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聽力防護用品,(見下圖)。

6.4 接觸雜訊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雜訊作業。

6.5 在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雜訊源的工程控制,雜訊控制裝置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雜訊控制效果。

6.6 存在雜訊危害的部門的ehs要對職工進行聽力保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6.6.1 雜訊對健康的危害。

6.6.2 本部門噪音區域,產生機理以及雜訊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6.6.3 各型別護耳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等。

6.6.4 作業場所、生產裝置或者防護裝置改變時,培訓內容應當相應更新。

6.7 公司建立健全聽力保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6.7.1 作業場所雜訊監測結果及評價。

6.7.2 接觸雜訊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

6.7.3 雜訊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7. 關聯檔案 relevant document:

7.1 s-mr-14-036 《職業健康體檢及記錄管理規定》

7.2 s-mr-14-033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8. 附件 attachment file: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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