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流程

2022-12-01 11:54:04 字數 3064 閱讀 668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申請社會救助物件準確高效認定,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649號令)、《***關於印發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蘇民發〔2009〕8號)、《蘇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蘇政民規〔2012〕4號)等相關檔案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堅持「依法核對」的原則。

第二章核對物件

第三條本轄區內申請或已經享受生活救助(補貼)、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各類社會救助待遇的居民個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員,具體包括:

(一) 新申請的以下物件:

1.生活救助(補貼):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

2.醫療救助:實時醫療救助、年度專項醫療救助、大病救助等;

3.教育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的資助;

4.住房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在冊的救助和保障物件,配合委託部門開展動態管理。根據不同物件,定期跟蹤保障物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同時,根據委託部門年度審核要求,做好在冊人員的複核。

(三)涉及社會救助和保障的群眾舉報物件。

第四條其他機關部門需要查詢的物件。在實質要件、程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查詢工作(操作辦法另行商定)。

第三章核對機構

第五條核對機構是縣級市(區)以上設立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辦公室),專門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第六條核對機構經核對物件授權,並受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簡稱委託部門)委託,通過資訊化手段依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

第四章核對內容

第七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基本內容為核對物件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財產和支出。具體包括:房產、車輛及運輸、就業、社會保險、公積金、個稅交納、工商註冊、金融資產、家庭日常消費(水、電、氣、通訊及大宗支出費用)等資訊。

委託部門與核對機構根據核對專案共同研究制定具體核對內容。

第五章核對流程

第八條核對工作按照居民申請,街道(鎮)受理、初審,縣級市(區)複審、決定並交付核對機構,核對機構根據縣級市(區)的委託與各相關部門、機構進行資訊核對後反饋的流程實施。

第九條申請人向所在地街道(鎮)提出救助申請的同時啟動核對申請,填寫《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及授權宣告》(附件1)和《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附件2)。申請人有特殊困難的,受申請人委託,社群(村)應當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條街道(鎮)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填報的授權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審核符合要求的,錄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及授權宣告》原件經掃瞄後一併上傳,向縣級市(區)委託部門提交核對申請,同時上報紙質材料;審核材料填寫有誤的,退回補充。

第十一條縣級市(區)委託部門自接到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對街道(鎮)提交的材料進行複審,審核無誤的,提交核對機構;審核有誤的,退回補充。

第十二條核對機構在收到委託部門提交的核對委託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反饋至委託部門。如遇特殊疑難核對情況,可適當延長。(如圖所示)

第六章複核流程

第十三條複核包括批量複核與個案複核。

第十四條批量複核即定期複核或年審複核時,對在冊救助和保障物件的家庭經濟狀況重新核查。

批量複核按正常核對流程處理。

第十五條社群(村)、街道(鎮)和委託部門遇到下列情形,有必要重新複核的,可啟動個案複核:

1.救助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對核對結果有異議,進行復議的;

2.群眾舉報、投訴在冊救助物件不符合救助條件的;

3.入戶調查結果與核對結果不符的。

第十六條個案複核流程:對需要進行個案複核的物件,由上條所述複核發起部門填寫《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複核表》(附件3),逐級上報至縣級市(區)委託部門,由縣級市(區)委託部門研究決定後,交付核對機構複核。核對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委託部門。

第七章授權委託書填寫要求

第十七條填寫《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及授權宣告》,要求申報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到社群(村)或街道(鎮),由全體家庭成員本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並按手印,社會救助經辦人拍照留檔,並簽署經辦人姓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名並按手印。

第十八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故不能到場的,由申報人在社群(村)或街道(鎮)簽字並按手印後,帶回由家庭成員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後再提交。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在外上學、務工等特殊情形,短期內無法到場簽字授權的,由申報人或戶主代為簽字並按手印。

第十九條授權委託書是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法律依據,所有簽名、手印必須真實、有效。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市(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要求建立檔案室,對核對工作檔案進行儲存。暫時沒有條件的,可以委託當地檔案館代為管理。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以及相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箱和舉報**等溝通渠道,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社會救助經辦人負責監督授權委託書上簽名和手印的書寫和加蓋,確保所有簽名和手印清晰、有效、真實。

第二十三條授權委託書由申報人或戶主代為簽字的,申報人或戶主必須將所有事項告知被代簽的家庭成員,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不守誠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各類社會救助,連續兩次與核對結果嚴重不符的,將計入相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五條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被核對家庭的經濟狀況資訊保密。

相關部門、核對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洩露核對資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流程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流程由蘇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

誠信承諾及授權宣告書編號由救助工作人員填寫:

蘇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及授權宣告

為申請專項社會救助,現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宣告、承諾:

1身份證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我們全家共同推薦的申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具體申報人,其申請和經辦行為代表全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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