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施工現場渣土運輸及堆放管理細則

2022-12-01 08:42:03 字數 3646 閱讀 2538

天津地鐵建設發展****

(dtjs/zy-az-34)

1 總則

1.1 為加強天津地鐵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渣土運輸及堆放管理,預防和解決渣土運輸車輛拋撒滴漏、帶泥行駛、擅自改變行車路線、不遵守交通法規等行為,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使文明施工做到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地鐵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1.2 編制依據

a)《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津政令第26號)

b)《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津政令第100號)

c)《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監督管理的通知》(津政辦發【2010】103號)

d)《關於治理運輸撒漏的實施意見》(津城管委會發【2011】1號)

e)關於印發《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市、區(縣)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建施【2010】180號)

f)《關於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實施備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182號)

g)《關於對我市建設工程渣土運輸車輛密閉式加蓋改裝工作的通知》(建施【2010】242號)

h)《關於加強建設工地安裝使用車輛自動沖洗設施、門禁及設專人值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895號)

i)關於印發《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運輸企業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工程【2011】139號)

j)關於實行建設工程渣土平槽裝運和嚴格密閉裝置管理的通知(建工程【2011】526號)

k)《關於我市嚴格禁止渣土運輸車輛超載的通知》(建施【2010】560號)

l)《關於對渣土運輸車輛進出建設工地實行認證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500號)

m)關於加強中心城區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工程【2011】316號)

n)關於印發《天津市建設工程防止土方運輸撒漏保證金實施細則》的通知(建質安【2009】294號)

o)關於規範我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車輛密閉裝置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建工程【2011】138號)

1.3 本細則所稱的「渣土運輸」是指本市地鐵工程和樞紐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土石方、泥漿、棄料和其他建築垃圾的場外運輸。

1.4本細則適用於天津地鐵建設發展****所建設管理的地鐵工程和樞紐工程。

2 一般要求

2.1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在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辦理《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備案意見書》。

2.2 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公司專案管理部簽定《防止工程土(含工程渣土)運輸撒漏承諾書》。

2.3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門禁並在內側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經過天津市建築工程渣土管理站驗收,取得《渣土裝運車輛沖洗設施及門禁驗收合格證》。

2.4 ,取得《建設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證金繳納證明》。

2.5 ,取得《建設工程渣土裝運車輛密閉裝置維修資金繳納證明》。

2.6 施工單位應當在市建交委公布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企業目錄》內選擇渣土裝運企業,並在土方施工前與渣土裝運企業簽訂《建設工程渣土裝運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

2.7 施工單位應成立渣土運輸及堆放專項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渣土運輸及堆放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做到分工明確,層層落實責任,制定治理措施,確保落實到位。

2.8 施工現場出口處應當設定門禁,並派專人值守,對不符合出場標準的車輛嚴禁放行;

2.9 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應當硬化處理,內側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包括沖洗平台、自動沖洗裝置、排水溝、沉澱池等),並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對駛出場區的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沖洗,嚴禁車輛帶泥上路。

2.10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建立保潔制度,保證運輸車輛車輪、車廂清潔,不帶泥出門,並及時清掃出入口周邊責任區範圍內道路散落的建築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邊道路清潔。

2.11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攝像頭,與遠端**監控系統實時保持連線。

2.12 渣土運輸車輛必須持有天津市建築工程渣土管理站核發的「建設工地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拉土,並且在車廂頂部加蓋,保證密閉運輸,並保持容貌整潔,車身不得有嚴重汙跡或灰垢,車幫、車底、車輪不得附著泥土,否則不得進行渣土運輸。

2.13 渣土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嚴禁超載(55噸以下)、車輪夾泥,車廂頂蓋應關緊保證車廂密封,嚴禁發生拋、撒、滴、漏現象。

2.14 渣土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渣土運輸管理部門批准的路線運輸,在規定的時間段從事運輸活動,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運輸渣土。

2.15 施工單位應安排監督人員,檢查裝載車輛是否具備承運資格,車輛是否密閉,控制車輛裝載體積及裝載後的車廂頂蓋關閉情況,檢查有無輪胎夾泥,防止不規範裝載車輛駛出工地。

2.16 施工單位應督促渣土運輸企業加強對建築渣土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和車輛管理,認真做好建築渣土車輛日常維護維修,避免車輛因機械故障引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17 施工單位應督促渣土運輸企業加強對渣土車輛駕駛員的教育,提高駕駛員法律道德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杜絕人為交通安全事故發生。

2.18 監理單位應加強現場監督,督促現場施工運輸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2.19 對暫不具備封閉作業的施工工地,專案管理部和監理單位要加強動態巡查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掃,確保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整潔。

2.20 施工現場產生的渣土應隨時清運,需暫時存放的渣土應當集中堆放並全部苫蓋,防止揚塵,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圍擋高度,並與圍擋(牆)及基坑周邊保持安全距離。

2.21 建設工程土方施工期間,建設工程渣土不需運離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渣土運輸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土方處置方案說明,並按規定做好工地內土方管理相關工作。

3 各方責任

3.1 施工單位是渣土運輸及堆放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3.2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包單位的管理,並對分包範圍內的渣土運輸及堆放管理工作負責。如有違規行為,施工單位應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3.3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渣土運輸及堆放管理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發現施工單位在渣土運輸及堆放過程中違反本細則的,應立即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暫時停工整改,並報建設單位。

如監理單位未能發現或制止的負監管失察責任。

3.4 天津地鐵建設公司對渣土運輸及堆放實行抽查和聯合檢查制度。由地鐵建設公司聯合市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專項或聯合檢查。

4 檢查與獎懲

4.1 建設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對工地圍擋、車輛沖洗、門禁系統、交通安全等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開工。

4.2 建設公司質量安全部對渣土運輸及堆放進行抽查和聯合檢查,各專案管理部對渣土運輸及堆放實施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

4.3 有違規行為的施工單位應接受處罰(對總包單位處以1~5萬元/次的罰款,對該專案監理單位處以5000元/次的罰款),並立即清除道路汙染物,嚴重的可責令停止土方施工;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建設公司將委託專門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違規單位承擔。

4.4 建設公司每季度根據抽查結果和聯合檢查結果,對表現較好的單位予以書面通報表揚;對表現較差的單位進行書面通報批評,並將通報發至其公司總部。

4.5 建設公司應將渣土運輸車輛沿途拋撒滴漏、帶泥行駛汙染道路,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定圍擋和車輛沖洗設施,違反規定處理建築垃圾等違規行為與「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掛鉤。

4.6 對在渣土運輸及堆放管理過程中,存在較大管理漏洞的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將違規行為錄入不良信用記錄,嚴重的將取消其地鐵工程投標資格。

4.7 對連續違規的渣土運輸單位,建設公司將向渣土運輸主管部門建議降低所屬企業渣土運輸資質等級,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將該運輸企業從建設工程渣土裝運企業目錄剔除。

5 附則

5.1本細則由天津地鐵建設發展****質量安全部負責解釋。

5.2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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