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2022-12-01 04:36:04 字數 3619 閱讀 12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實現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範圍內新(擴)建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

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規劃、專案申報與核准,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規劃

第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應按照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依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模、工業發展狀況和資源等外部條件,結合現有電廠改造、關停小機組和小鍋爐等情況編制。

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編制要科學**熱力負荷,具有適度前瞻性,並對不同規劃建設方案進行能耗和環境影響論證分析。

地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規劃,並應納入全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各地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裝機總量應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全國電力發展規劃裝機容量範圍內負責專項規劃的審定,統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專項規劃應當實施滾動管理,根據電力規劃建設規模確定的週期(一般為三年),統籌確定熱電建設規模,必要時可結合地區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應優先在大型煤炭礦區內或緊鄰大型煤炭洗選設施規劃建設,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考慮熱電聯產;限制分散建設以煤矸石為燃料的小型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專案。

第七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的裝置選型應根據燃料特性確定,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則,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迴圈流化床發電機組,在大型礦區以外的城市近郊區原則上不規劃建設燃用煤矸石的熱電聯產專案。

第八條熱電聯產的建設分5類地區安排,具體地區劃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熱電聯產應當以集中供熱為前提。在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暫不考慮規劃建設熱電聯產專案。

第十條在嚴寒、寒冷地區(包括秦嶺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且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城市,應優先規劃建設以採暖為主的熱電聯產專案,取代分散供熱的鍋爐,以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耗。

在夏熱冬冷地區(包括長江以南的部分地區)如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可適當建設供熱機組,並可考慮與集中製冷相結合的熱電聯產專案。

夏熱冬暖地區和溫和地區除工業區用熱需要建設供熱機組外,不考慮建設採暖供熱機組。

第十一條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工業區應當盡可能集中規劃建設,以實現集中供熱。

第十二條在已有熱電廠的供熱範圍內,原則上不重複規劃建設企業自備熱電廠。除大型石化、化工、鋼鐵和造紙等企業外,限制為單一企業服務的熱電聯產專案建設。

第十三條熱電聯產專案中,優先安排背壓型熱電聯產機組。

背壓型機組的發電裝機容量不計入電力建設控制規模。

背壓型機組不能滿足供熱需要的,鼓勵建設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熱機組。

第十四條在電網規模較小的邊遠地區,結合當地電力電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熱負荷需求規劃抽凝式供熱機組,並優先考慮利用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熱電聯產機組;限制新建並逐步淘汰次高壓引數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機組。

第十五條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專案覆蓋的供熱半徑一般按20公里考慮,在10公里範圍內不重複規劃建設此類熱電專案;

以蒸汽為供熱介質的一般按8公里考慮,在8公里範圍內不重複規劃建設此類熱電專案。

第三章核准

第十六條除背壓型機組外,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對熱電聯產建設方案與熱電分產建設方案進行審核,熱電聯產年能源消耗量和在當地排放的汙染物總量低於熱電分產的,方可核准熱電聯產專案。

專案申請單位應當在專案申請報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資料。

第十七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是專案核准的基本依據。專案核准應當在專項規劃指導下進行,擬建專案應當經科學論證和專家評議後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熱電聯產專案在申報核准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專案相同的支援性檔案外,還需提供配套熱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當地整合供熱區的方案,已有機組改造和小火電機組(小鍋爐房)關停方案,以及相應的承諾檔案,地方**主管部門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具的熱力**批復檔案,專案申報單位和當地其他熱電聯產專案執行以及近三年核驗情況。

第十九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在申報核准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專案相同的支援性檔案外,還需提供專案配套選用鍋爐裝置的訂貨協議,有關部門對當地燃料**的論證和批復檔案,專案申報單位和當地其他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執行以及近三年核驗情況。

第四章支援與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國家支援利用多種方式解決中小城鎮季節性採暖供熱問題,推廣採用生物質能、太陽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採用天然氣、煤氣和煤層氣等資源實施分布式熱電聯產。

中小城鎮季節性採暖供熱應當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進適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多種措施,大力發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積極探索應用高效清潔熱電聯產技術,重點開發整體煤氣化聯合迴圈發電等煤炭氣化、供熱(製冷)、發電多聯產技術。

第二十二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的上網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在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未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新建專案上網電價執行國家公布的新投產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第二十三條熱電聯產專案的熱力出廠**,由省級**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根據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經成本監審核定的當地供熱定價成本及規定的成本利潤率或淨資產收益率統一核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煤熱聯動。

對熱電聯產供熱和採用其他方式供熱的銷售**逐步實行同熱同價。

第二十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應優先上網發電。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執行時,依據實時供熱負荷曲線,按「以熱定電」方式優先排序上網發電,在非供熱執行時或超出供熱負荷曲線所發電力電量,應按同類凝汽發電機組能耗水平確定其發電排程序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專案核准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完善專案檢查和認定核驗制度。

熱電聯產專案必須安裝熱力負荷實時**監測裝置,並與發電排程機構實現聯網。

第二十六條專案建成投產後,由專案核准機關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竣工檢查,確認專案建設是否符合專案核准檔案的各項要求。受託組織竣工檢查的單位,應將檢查結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經竣工檢查合格的專案,方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或補貼等政策。熱電聯產企業與其他供熱企業應同等享受當地供熱優惠政策或補貼。

第二十七條專案生產執行過程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定期年度核驗。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專案核准要求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組織專項稽查。

經查明確有弄虛作假的,責令其停止上網執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專案核准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案的監管。對於應報**核准而未申報的專案、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專案,以及未按專案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專案,一經發現,專案核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所稱專案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專案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燃用煤矸石和低位發熱量小於12250千焦/千克的低熱值煤的專案審批核准,應按照燃煤專案進行管理,適用本規定以及其他燃煤專案的有關專案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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