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保定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

2022-11-28 23:09:02 字數 4408 閱讀 63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供熱管理,積極推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規範供熱用熱行為,合理利用資源,推動節能減排,維護熱使用者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供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河北省**令〔2013〕第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設施保護和用熱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供熱事業應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節能環保、保障安全、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局是全市供熱主管部門,對市區城市供熱用熱實行統一規劃,負責城市供熱用熱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供熱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發改、規劃、住建、環保、工信、財政、國土、質監、人社、安監、物價、電力、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管理及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大型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保障城市供熱;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制定城市供熱管網建設計畫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畫,加大資金投入,並分步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供熱應急保障制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應急預案,設定供熱應急專項資金,提高供熱應急保障能力,有效應對供熱突發事件。

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供熱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規劃、住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供需狀況,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後實施。

經批准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供熱主管部門應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市區建成區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各縣(市)和白溝新城建成區內禁止新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制定拆除計畫,並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或改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供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60天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使用者的用熱權益。

第十條從事供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補建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專案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和相關安全要求。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市)和開發區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用熱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等有關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補建供熱工程,其安全和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根據供熱專項規劃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有關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市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專案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幫浦站和供熱管線的建設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供熱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間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並徵得產權單位同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築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新建房屋供熱設施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供熱裝置、管材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市供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供熱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淘汰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新建房屋竣工後,供熱工程由市、縣(市)和開發區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參與驗收。供熱工程嚴格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規範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供熱企業可不提供供熱熱源,該建築不得正常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熱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和開發區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移交供熱設施資料,並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測繪資料。

第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維修、除錯等保修責任,包括供熱管道、閥門、計量表等供熱二次管網範圍所屬裝置。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於2個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2個供熱期的限制。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將其納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房屋購買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專項用於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和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供熱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由保定市人民**制定。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二十條供熱應當實行管網、換熱站、使用者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取消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換熱站的模式。

多熱源供熱的應當實行聯網執行。

第二十一條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並到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按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供熱。供熱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到市供熱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專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供熱專項規劃要求,並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熱源和市、縣(市)人民**和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經營區域;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經過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並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裝置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之間、供熱單位與熱使用者之間應當依法簽訂供熱用熱合同。

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面積、供熱起止時間、溫度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熱使用者發生變更時,熱使用者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熱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熱使用者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用熱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熱使用者應當繳納供熱採暖費。

第二十四條熱使用者應當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逾期未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使用者發出催繳通知書,使用者自收到催繳通知書15日內仍未繳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使用者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對首次納入供熱管網的新建房屋實行整體供熱,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第二十五條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每年開始供熱時間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市)人民**和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延期停熱,並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相應補貼。

第二十六條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使用者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的室溫不低於18℃。其他部位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要求。

非居民熱使用者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熱電聯產或大型區域鍋爐等熱源單位應當具有備用熱源。

電力排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以熱定電的原則,以滿足居民採暖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計畫,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向供熱單位**水、電、燃氣等必要條件的單位,應當保障**,不得擅自中斷。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准,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起6個月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及時進行回覆。

經批准停業、歇業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範圍內的熱使用者、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並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起3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使用者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告知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對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登出或者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當地人民**(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臨時接管。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棄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開發區管委會應建立供熱應急準備金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熱應急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應對城市供熱的突發性事件。

供熱單位應繳納一定數額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用於出現供熱室溫不達標或供熱單位違規收費、設施故障率超標、無故停供等情況時賠償熱使用者的損失,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代管,實行專戶儲存、分戶記賬、專款專用。每年供熱期滿後或供熱單位正常退出供熱市場時,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返還給供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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