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2022-11-27 23:00:03 字數 4665 閱讀 7308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學位授予工作,促進學校教學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試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授權,我校可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三條學校根據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四條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思想品德鑑定合格,並符合學校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可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條學校本科畢業生完成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畢業**(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條學校培養的碩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課程學習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要求,通過碩士學位**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第七條學校培養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課程學習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要求,通過博士學位**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掌握有關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學位**有獨到的見解;

(四)能運用第一外國語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撰寫專業**及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學位授予工作機構

第一節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授權,負責學校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九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7名至21名成員組成,包括校長、分管副校長、研究生處主要負責人及各學科、專業的知名學者、研究生指導教師代表等。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校長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省學位委員會批准。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

第十條擔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在教學、科研或者管理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每屆連任委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二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工作變動者,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進行調整。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因病或出國(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職責時,應當主動辭職;委員調整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進行。

第十三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負責處理授予學位的日常工作。

授予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委託教務處辦理。

第十四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於每年6月、12月召開兩次會議。其他非例行性會議,由學位辦公室提出建議,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開。

第十五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議組審核學位問題時,出席會議的人數應達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作出的決議方為有效。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關於學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學科門類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學位授予工作。

第十七條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學科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並且已經有一屆以上的本科畢業生;或者本學科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授予權;

(二)本學科有5名以上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

第十八條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職稱的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產生由學校學位辦公室會同有關教學單位提名,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的條件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執行。

第二十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工作秘書1人,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的科研秘書擔任。

第三節學位評議組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教學單位成立學位評議組,協助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位評議組一般由5至11名正高職稱的專家組成。

學位評議組成員由本教學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提名,經學位辦公室協調彙總後,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學位評議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

學位評議組召集人由各教學單位的負責人擔任。

第四節工作機構職責

第二十四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核和授予博士學位;

(二)審核和授予碩士學位;

(三)審核和授予學士學位;

(四)經上級批准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五)批准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六)按學科門類設立或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七)推薦省學位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人選;

(八)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九)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答辯委員會;

(十)批准學位評議組成員名單;

(十一)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相關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專業課和基礎課科目及考試範圍;

(二)審批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相關科目主考人、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委員會名單;

(三)審定或修訂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位課程設定及培養計畫;

(四)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五)審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人員的學位申請,提出擬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六)審議學科評議組遴選博士生指導教師的結果,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進入校外同行專家通訊評議的申報博士生指導教師建議名單;

(七)審核碩士生指導教師申報材料,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擬聘碩士生指導教師的建議名單;

(八)對相關學科學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並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准;

(九)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位評議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教學單位商定學位**評閱人、答辯委員會組**員名單;

(二)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審查學士學位申請人的課程學習情況,提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

(三)審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申請人的思想品德、課程學習和**答辯情況,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建議;

(四)對博士生指導教師、碩士生指導教師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就是否批准申報提出建議;

(五)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反映有關授予學位問題的各種爭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處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託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學位的課程學習要求

第一節學士學位的課程學習要求

第二十七條本科生在學校規定的在籍學習最長年限內,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其課程學習達到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授予學士學位應當符合下列英語水平條件:

(一) 英語專業學生全國專業英語八級統測成績(佔40%)與第四學年必修課程綜合成績(佔60%)相加之和不低於60分;

(二) 國際商務、外交學和教育學等專業學生全國專業英語八級統測成績(佔40%)與

二、三年級英語課程綜合成績(佔60%)相加之和不低於60分;

(三) 非外語類專業(國際商務、外交學、教育學和藝術類專業除外)學生和外語雙語制學生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取得合格證書或成績報告單;

(四) 其他外語語種專業(入學時英語為零起點的除外)和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取得合格證書或成績報告單;

(五) 港澳台及華僑學生、新疆民考漢學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體育尖子等特招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並取得成績報告單。

第二十九條授予學士學位,應當符合下列課程學習質量條件:

(一) 實行學年學分制的學生,其本科指導性教學計畫要求的必修課程(體育、計算機基礎除外)通過補考、重修或重考及格課程門數不超過8門;

(二) 實行靈活學分制的學生,其本科指導性教學計畫要求的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於2.0;

(三) 港澳台及華僑學生、新疆民考漢學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體育尖子等特招學生,其本科指導性教學計畫要求的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於1.7。

第三十條為激勵本科學生勤奮學習,學校設立「優秀學士」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取得學士學位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的本科學生,可授予「優秀學士」榮譽稱號:

(一)按要求修完學生本科指導性教學計畫的全部課程,沒有補考或重修課程,平均成績或平均學分績點位列該學院畢業生專業排名的前10%;

(二)英語、國際商務、外交學和教育學等專業的學生,通過全國專業英語八級統測;非外語類專業(國際商務、外交學、教育學和藝術類專業除外)和外語雙語制專業學生,取得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不低於425分;其他外語語種專業和藝術類專業學生取得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不低於425分;

(三)非計算機類專業學生,取得全國或廣東省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或者取得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資格水平考試證書;計算機類專業學生,取得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資格水平考試證書;

(四)思想品德鑑定優良,未受過紀律處分。

第二節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學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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