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制度

2022-11-27 04:57:02 字數 3995 閱讀 429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全域性會計基礎工作,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強化會計反映和控制經濟活動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並結合工程局會計基礎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局及所屬單位所有涉及會計核算的部門、子公司。

第三條各部門、子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部門、子公司負責人對本部門、子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局財務部負責指導和管理各部門和子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通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部門、子公司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性操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規範

第六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規範參照本手冊《會計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會計人員管理及崗位設定》《財務部門負責人管理辦法》《委派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管理辦法》。

第三章會計核算的一般規範

第八條會計核算應當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九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部門、子公司,也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條會計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會計記錄書寫必須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體要求:

(一)填製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登記賬薄使用鋼筆或碳素筆,用藍黑墨水或碳素黑水(不得混用);需要複寫的原始憑證和會計報表,可使用原子筆;禁止使用鉛筆。

(二)書寫大寫金額數字,一律用正楷或行書體書寫,如: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不得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書寫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後應寫「整」字或「正」字,大字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字或「正」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加填「人民幣」等貨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留空白。

(三)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308.4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民幣叄佰零捌元肆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只寫乙個「零」字,如¥3004.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民幣叄仟零肆元伍角陸分;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乙個「零」字,如¥1300.

56,漢字大寫金額應當寫**民幣壹仟叄佰零伍角陸分。又如¥1000.56,漢字大寫金額應當寫人民幣壹仟元零伍角陸分。

第十二條正確使用各種圖章。

(一)會計機構財務專用章必須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保管,「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由出納人員專用;「轉訖」戳指定人使用。在開戶銀行印鑑卡上備案的印鑑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

(二)會計人員每人應刻製一枚長方形名章,其規格不超過賬、表橫格的2/3,用於更正錯誤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

(三)填製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薄,凡是會計科目位置,可以蓋會計科目戳,使用藍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記均使用紅色印油。

第十三條會計核算流程與要求

1、工作流程:各核算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中建總公司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冊,依法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審核、受理、核算和反映。各單位財務負責人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內容進行審核,以保證會計核算的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正確性。

第四章原始憑證規範

第十三條原始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已經發生、執行或完成,用以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最初的書面證明檔案,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下列經濟業務事項在發生時必須填製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十四條對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憑證應具備以下內容:憑證名稱、填製日期、填製部門、子公司名稱或填製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部門、子公司名稱,經濟業務內容。當經濟業務內容涉及實物的原始憑證還應填寫實物名稱、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小寫和大寫金額合計。

從外單位取得和對外開出的發票或收據,必須印有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監製章和填製單位的印章;

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印章。

收、付款項的原始憑證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本人和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據。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儲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製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替收據。

(六)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由借款人親自複寫,其中「借款付出憑證」一聯和「收回借款憑證」一聯必須分別附在借出款項記賬憑證和收回款項記賬憑證之後。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型大小。

第十五條原始憑證的填製要求

(一)填製原始憑證要求內容齊全,書寫規範,文字簡明,用詞確切,數字計算準確,不得塗改、挖補。

(二)自製原始憑證金額欄下如果未印小寫合計專案,不論已填寫幾筆金額,空行均應劃斜線登出,自憑證最後一行數字與大寫合計之間的空行,從右上角向左下角劃斜線,以示不能填寫數字。

(三)連續編號的原始憑證,作廢後蓋「作廢」章,按順序貼上原處。

(四)彙總原始憑證個別文字或數字發生錯誤,可採用劃線更正法更正。

(五)原始憑證要在經濟業務發生、執行或完成時及時填製不得拖延時日。

(六)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記賬聯的影印件和蓋有公章的證明,由經辦部門、子公司經辦人寫出說明並簽字,經有關領導人批准後,可代作原始憑證;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等),由當事人將情況寫清,經本部門、子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部門、子公司負責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第十六條原始憑證的審核

(一)真實性審核。審核經濟業務的雙方當事部門、子公司和經辦人、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憑證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是否真實,涉及實物收付的原始憑證,其數量、單價、金額是否真實準確。

(二)完整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是否有收款部門、子公司印章、稅務或財政監製章,是否為「發票聯」,雙方經辦人是否簽名或蓋章,應附的旁證材料是否齊全(如金屬材料或化學材料的化驗單)。需入庫的物品,發票與物品是否經過倉庫保管員驗收並附有入庫單,不需入庫的物品,原始憑證背面是否有經辦人和使用人簽名,需經批准的憑證是否有負責人簽名。

(三)合法性審核。原始憑證上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財經紀律、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符合集團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部門、子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影印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薄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章記賬憑證規範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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