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界處合同

2022-11-23 04:36:02 字數 899 閱讀 3685

土地(宅基地)交界處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防止土地(宅基地)交界處的糾紛再次發生,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乙方的土地坐落於龍潭村石門坎(俗稱包包營)【占地面積以甲乙雙方交界處的林木、物為交界】,由於乙方在此地修建房屋,對甲方的土地造成了土壤垮塌、林物(樹木和植物)的不同程度破壞,為了解決交界處的矛盾糾紛特定本合同條款。

第二條乙方在修建房屋及用地方面時,不得隨意破壞甲方的土地樹木(屬於甲方的財產)。

第三條乙方不得無理霸佔甲方土地,若有需要可以和甲方協商,經協商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方可用地。

第四條甲方不得無理霸佔乙方土地,若有需要可以和乙方協商,經協商徵得乙方同意後,甲方方可用地。

第五條若涉及到雙方土地置換或變賣(租賃)時,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六條若乙方在用地時未對甲方留有冗量,卻因暴雨、**等自然因素,導致甲方的土地垮塌、農作物及樹木損毀,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的補助賠償。同理,若甲方給乙方造成的,甲方也應承擔對乙方的補助賠償。

第七條若因甲乙雙方用地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甲乙可進行雙方的地塊交換(或購買)。

第八條甲乙雙方不得以威脅、暴力等危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手段霸佔對方土地,應協商達成一致,否則可採取司法程式解決。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遵守平等互利的原則, 若本合同條款中未明確規定或涉及到的,甲乙雙方應協商達成。

第一十條本合同需甲乙雙方應儲存完整,若有單方遺失或修改的,另一方有權追究。

第一十一條本合同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範圍之下,解釋權歸甲方。

第一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簽字蓋章(手印)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印章):

乙方(簽字蓋印章):

二〇xx年x月xx日

分項填挖交界處理施工方案

自治區 國道318線林芝至拉薩公路改造工程林芝至工佈江達段 第二合同段 填挖交界路基處理工程施工方案編制 審核審批 中鐵一局集團國道318線林芝至拉薩公路工改造程林芝段 第二合同專案經理部 二 一三年十月 目錄國道318線林芝至拉薩公路改造工程林芝至工佈江達段第二合同段 填挖交界處理工程施工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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