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範本

2022-11-21 18:36:07 字數 3347 閱讀 5926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第二條安全管理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實施監督檢查,以達到提高效益,防止重大惡性事故,降低事故頻率,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安全、優質的實現經營目標。

第二章機構設定

第三條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協調。

第四條公司所屬各部門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第五條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條例及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六條制定本企業、單位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七條監督檢查車輛及各類裝置、設施的安全執行狀況。

第八條負責對職工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培訓,落實預防措施。

第九條負責對事故的受理、報告、勘察、分析、處理。

第十條定期對安全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並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各種資料臺帳。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思想進步、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2、熱愛安全管理工作,熟悉專業知識,能提出有效的預防措施意見,並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專業知識、書寫能力。

3、能獨立處理各類業務事項,協調內部工作關係。

第十三條安全責任

1、經理對本企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分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對職責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3、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4、各部門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責。

5、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四章教育培訓及例會

第十四條應定期召開安全例會,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部門對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教育培訓計畫,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第十六條職工上崗前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包含:有關安全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工作環境及性質、各種作業的危險程度,必須遵守的安全制度、安全生產情況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章運輸和裝卸

第十八條運輸貨物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車輛執行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駛安全。

第六章消防

第十九條如果發生火災,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立即撥打119火警**。

第二十條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應注意遠離可燃物)。

3、先救人,後就物,搶救物品時,應搶救賬冊、憑證及重要檔案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水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視窗逃生,也可暫時到衛生間等待救援。

第二十一條懲罰

因違規操作等個人原因造成的人員、物品等損失,追究其個人責任,按有關規定賠償,重大事故者,將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駕駛車輛路檢和生產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章,要按規定進行糾正和處理,對違章程度較嚴重的,應實施處罰,對違章當事人,應視情節進行專門教育和有關常識的考核。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況。

2、車輛、裝置及有關物體的安全狀況。

3、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

4、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及工作衛生情況。

5、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職業道德及駕駛技術。

第八章事故報告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行車事故的駕駛員,須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盡快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簡要情況快速報告公安交警等部門和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赴現場處理事故的人員,代表肇事方協助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勘察處理,並按程式做好清理現場及善後工作。經與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例行協議簽字手續,並按協議條款,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斷的時候,當事人或最早發現的人,應立即進行現場搶救,保護現場,報告領導。

第二十八條事故發生後,應由部門及公司領導參加調查,調查組調查終了,應針對事故的經過、原因、後果及責任情況寫出調查報告,經參與調查的人員簽字後,附「工傷事故報告表」按規定上報。

第二十九條事故現場清理,須在勘察、繪製現場圖、拍照、錄影後,並經調查處理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第九章安全獎懲

第三十條獎勵

1、對完成全年指標,預防措施得力,成績顯著的部門,可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2、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個人,經民主評定,領導批准,可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3、在生產、工作中,因及時發現隱患,採取措施,排除險情,從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可給予晉級,記功等榮譽和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一條處罰

(一)對違章指揮者的處罰

1、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指揮和安排生產作業,堅決杜絕違章指揮現象,發現後應立即制止,對情節嚴重又屢禁不止的,責令責任者做出檢查,並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2、因違章指揮而造成事故,除對肇事者按規定處理後,根據事故性質和後果,對違章指揮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違章者的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批評教育,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100-500元罰款。

a、駕駛車輛違章行駛的。

b、駕駛安全不符合要求車輛的。

c、駕駛車輛超員超載的。

d、不服從安全管理和檢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停職檢查。違反a,處以罰款500元,違反b、c之一,處以罰款100--500元。因b、c原因造成事故,按事故等級從重一級處罰,低於違章處罰標準的,按違章處罰標準執行。

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對其他參與者的處罰,視情節分別給予全部經濟損失的10%--50%的罰款。

a、酒後駕駛(含駕駛車輛途中飲酒)。

b、無證駕車(含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符車輛的)。;

c、將車交給非司機駕駛(含不准單獨駕車的實習駕駛員)。

第三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對發生工傷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

2、對發生行車事故責任者,按行車事故處罰標準處理。

3、因酒後開車或其他原因而造成事故,確屬嚴重違章、玩忽職守、情節惡劣、影響極壞、肇事者判處徒刑的,應給予其辭退處分。

4、發生肇事的,擅自破壞現場,私自處理或隱瞞不報者,除按事故處罰標準處理後,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肇事者承擔。

5、對違章、肇事者,有關部門所作處理已嚴於本規定的,不再給予重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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