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運輸界限

2022-11-20 18:30:05 字數 4562 閱讀 2032

2 控制要素

2.0.1 汽車的外廓尺寸以及行駛於公路上各種車輛的交通組成是公路幾何設計中有重要意義的控制因素。

在公路設計過程中,「設計車輛」是一種虛擬的、設計所採用的有代表性的車型,其外廓尺寸、載重量和執行效能是用於確定公路幾何設計、交叉幾何設計和路基寬度的主要依據。根據我國行駛車輛的具體情況、汽車發展遠景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出於經濟和實用的考慮,設計車輛的外廓尺寸是按現有車型的尺寸進行統計後,滿足85%以上車型的外廓尺寸作為設計標準。

同八十年代相比,我國公路交通組成比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七、八十年代,我國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中,中型載重汽車佔據了主導地位。隨著近十年來經濟的快速持續增長,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對公路交通的需求已由貨運逐漸向客運轉變,而在貨運交通中「缺重少輕」的狀況也在改變,中型貨車的比重下降,大型貨車的比例逐年增長。

因此,根據我國國家標準《汽車外廓尺寸限界》(gb1589-89)對汽車外廓尺寸的規定,結合公路運輸主力車型的外廓尺寸出現頻率和結構特徵,此次修訂將設計車輛分為小客車、載重汽車和鞍式列車三類。

關於汽車外廓尺寸標準,我國國家標準《汽車外廓尺寸限界》(gb1589-89)對汽車的外廓尺寸限界作了如下規定:

汽車外廓尺寸限界即對汽車的總高、總寬、總長的限制規定,這項規定適用於公路和城市道路運輸用的汽車及汽車列車。

汽車最大外廓尺寸應不超過如下限制規定:

1) 總高 4.0m;

2) 總寬(不包括後視鏡) 2.5m;

3) 總長:

(1)載貨汽車(包括越野載貨汽車) 12.0m;

(2)整體式客車12.0m;

(3)單鉸接式客車18.0m;

(4)雙鉸接式客車(在指定線路上執行) 23.0m;

(5)半掛汽車列車(牽引車拖半掛車) 16.5m;

(4)全掛汽車列車20.0m。

車高:一般以載重汽車及半掛車的高度決定淨空高度,以小客車的高度確定駕駛員的視線高度。

車寬:世界各國大型客、貨運輸汽車的寬度大致相同,一般為2.5m。

如果超過2.5m,會影響超車與會車安全,同時降低公路通行能力。本《標準》參照國際慣例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了設計車輛的寬度為2.

5m。車長:載貨汽車的長度為不超過12.0m,是考慮車輛的寬度作了限制以後,為提高運輸效率,車輛的長度有向長的方向發展的趨向而制定的。

而車輛引數如:前懸、軸距及後懸的尺寸是根據雙後軸的載重汽車考慮的。

隨著貨櫃運輸的發展,在確定車輛長度時,要充分考慮大型貨櫃車輛安全順利通行的要求,特別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以及經常有大型貨櫃車輛執行的公路。根據國家標準《系列1貨櫃分類、尺寸和額定質量》(gb/t 1413-1998),我國貨櫃系列採用5t、10t、20t和30t四種,相應的型號為5d、10d、1cc及1aa型(5t和10t貨櫃主要用於國內運輸;20t和30t貨櫃主要用於國際運輸),其外部尺寸及質量詳見表2.0.

1。表2.0.1   貨物貨櫃外部尺寸及質量

在確定設計車輛長度時,充分考慮了拖掛車運輸和貨櫃運輸隊需求。雖然,《汽車外廓尺寸限界》(gb1589-89)中對汽車拖掛車的長度規定為20m,但未列入本標準的設計車輛長度的要求。同時,也參考了國外規定的汽車容許最大外廓尺寸。

其中最小的14m,最大的16.8m,多數為15m。因此採用了16.

0m。這個長度可以裝運乙個30t的貨櫃,或兩個20t的貨櫃。

關於車長規定,雖然汽車全掛車的車身較長,但在轉彎時仍比半掛車占用的路面寬度小,故此選用了半掛車的車身長度,而且在本次修訂過程中,所有省市的反饋意見均未對此條提出異議。

2.0.2 據2023年交調資料統計:

大部分國道、省道交通流以小客車為主,小客車已佔汽車交通量的36.3%,超過了中型車等其它車型所佔比例,而拖拉機與人、獸力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比重逐年下降,分別佔總交通量的7.6%、2.

2%和2.5%。隨著全國骨架公路網的逐步完善,高速公路通車里程的增加,特別是加入wto後汽車產業政策與結構的調整,交通流中的小客車和大型客貨車以及貨櫃車的比重將會隨著平均運距的增加而逐年增長,而拖拉機與非機動車交通量所佔比重會繼續下降。

因此,根據今後的交通發展趨勢,同時也為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將涵蓋小客車與小型貨車的「小型車」定為各級公路交通量換算和通行能力分析的標準車型。

根據「九五」攻關專案《公路通行能力研究》研究成果,以車輛執行特性(執行速度和總體標準差)作為車輛分類標準,從對交通執行的影響考慮,將公路上的常見機動車歸併為小型車、輕型車、中型車、大型車和拖掛車(重型車)五類,並根據公路上拖拉機和非機動車交通量所佔比重持續下降這一變化趨勢,將構成比例小於5%的人、畜力車與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不再作為交通流中的獨立車型,僅作為橫向干擾考慮。

拖拉機則分兩種情況予以考慮,一是在行車道兩側有慢行道的二級公路上,拖拉機遇汽車向右側避讓很少擠占機動車道,此時拖拉機對車流的執行影響,同自行車與人、畜力車等非機動車一樣,作為路側干擾因素考慮而不再參與交通量換算。另一種情況是在路面較窄的

三、四級公路上,拖拉機混行於機動車道內對車流形成縱向干擾,此時拖拉機按交通流的一部分參加折算。

用於交通量換算和通行能力分析的車輛折算係數是在特定的公路、交通組成條件下,所有非標準車相當於標準車(小型車)對交通流影響的當量值。其中折算係數隨流量的增加呈現拋物線的變化趨勢。從研究結果來看,由於我國公路上各種車型都占有一定比例,它們之間相互影響,導致每種車型的效能都不能得到完全的發揮,分車型的折算係數差別不大,而且交通流中隨著某車型交通量的增加,則該車型對標準車的影響就會減小,因而折算係數的計算值也隨之降低。

研究表明:車輛折算係數不是乙個定值,它受公路幾何條件、橫向干擾、交通組成及交通量的大小和管理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是隨各種條件變動而變化的變數。考慮到本《標準》在公路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具有的連續性與前瞻性,在確認以小型車作為交通量換算標準車型的基礎上,僅提供了用於公路建設前期階段的車輛折算係數,而且大型車和拖掛車對於小型車的折算係數,仍採用《標準》(97)中1:

0.5和1:1.

5(以中型車為標準車)的規定值。鑑於我國目前交通組成與車輛效能正在經歷重大轉變。可以預計:

隨著交通組成的簡化,駕駛行為的規範,車輛折算係數會相應地逐步趨近本《標準》規定值。而在具體的公路設計與執行管理階段,需對公路通行能力進行詳細的分析測算,此時應針對不同的公路等級、不同地形和不同的交通需求,採用《公路通行能力手冊》規定的折算係數。

設計小時交通量是確定公路等級、評價公路執行狀態和服務水平的重要引數。設計小時交通量越小,公路的建設規模就越小,建設費用也就越低。但是,不恰當地降低設計小時交通量會使公路的交通條件惡化、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增多,公路的綜合經濟效益降低。

因此將全年小時交通量從大到小按序排列,設計小時交通量的位置一般採用第30位小時,或根據當地調查結果控制在第20~40位小時之間。

關於設計小時交通量係數,表中資料是在研究各地區平均條件的基礎上,利用國道上71個交調站的統計資料,分析第30位小時交通量在aadt中所佔的比重與諸因素之間的關係等確定的。各地區在應用係數k時,應盡可能地建立自己的資料庫,確定符合地區特點的設計小時時位及設計小時交通量係數。

2.0.4 服務水平劃分為四級主要是為了清楚地說明公路交通負荷狀況,以交通流狀態為劃分條件,定性地描述了交通流從自由流、穩定流、到飽和流和強制流的變化階段。

因此,採用這四級服務水平體系,可以方便地評價公路交通的執行質量。劃分服務水平雙車道公路以延誤率和平均執行速度作為主要指標;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以車流密度作為主要指標;交叉口則用車輛延誤來描述其服務水平。

公路規劃、設計時,既要保證必要的車輛執行質量,同時又要兼顧公路建設的投資成本。考慮到設計交通量是第30位高峰小時的交通量,因此設計採用的服務水平不必過高,但也不能以四級服務水平作為設計標準,因為這樣在設計年限內就有30個小時的交通需求大於能通行的最大交通量,交通處於不穩定的強制執行狀態,並由此導致更多的時段內發生經常性擁堵。因此,原則上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採用二級服務水平進行設計,而雙車道公路和無控交叉口採用穩定流的低段,即按**服務水平設計。

四級公路主要服務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服務水平不作規定,各地可根據需要選擇相應的服務等級。

2.0.5 設計速度是公路設計時確定其幾何線形的基本要素。

它是在氣象條件良好,車輛行駛只受公路本身的條件影響時,具有中等駕駛技術的人員能夠安全、順適駕駛車輛的速度。因此它與執行速度有密切關係。根據國內外的一些觀測研究發現,當設計速度高時,執行速度低於設計速度,而當設計速度低時,執行速度高於設計速度。

這也說明設計速度與執行安全有關。

《標準》(97)經過多年使用,未對設計速度(即計算行車速度)的最高和最低值規定提出問題。本次修訂僅對各級公路所對應的設計速度進行了調整。首先改「計算行車速度」為「設計速度」,還其本意;其次因為《標準》(97)取消地形後各級公路的設計速度有交叉,出現了矛盾(如二級公路的40km/h與**公路的60km/h),且同級公路的設計速度差過大,需要調整。

本著既保持其一定的延續性,又要保證邏輯性,同時能普遍接受的原則予以調整。

高速公路的設計速度為120 km/h、100 km/h和80 km/h,目的是保證高速公路的高速、安全和舒適等特點。世界各國高速公路標準(除一些城市高速公路有60 km/h的設計速度外)的設計速度最低為80 km/h也是這個道理;何況如果高速公路選在乙個區域的唯一走廊帶,待經濟發展需改造時,採用60 km/h的設計的線形指標是很難改善的,此外設計速度低但執行速度高極易導致交通事故。故本次修訂將設計速度60 km/h作為跨越特殊困難路段的過渡段考慮,要求小於乙個設計路段的長度即小於15km,同時應注意線形銜接和交通工程設施的配合。

車輛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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