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企業的區別

2022-11-19 15:12:04 字數 5533 閱讀 3343

企業、法人、公司

究竟它們在概念上有什麼不同,現做一比較:

一、企業

判斷乙個組織不是企業,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備一兩個特徵;第一,必須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第二,要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能稱之為企業。比如教會,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是乙個企業。

二、法人

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它是社會組織;第二,必須有獨立的財產;第三,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第四,要能夠獨立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能夠獨立地進行起訴或應訴。法人可以分為四類:

企業法人、機關團體法人、事業法人和捐獻法人。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稱之為企業法人,這一概念的另一含義就是存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換句話講,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法人。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法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企業法人強調的是法人,是乙個社會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比如,有人說某某企業的法人是張三,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它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業法人。

三、公司

公司與企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首先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式設立的乙個組織。在我國必須按照《公司法》設立。

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式。其次,公司必須是法人,這是與企業的最大區別。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業不一定是法人,公司是比企業也要小的乙個概念。

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兩大車輪,正是這兩大車輪推動了市場經濟不斷前進。

但細說起來,企業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企業;公司應該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出資興建的,按出資比例劃分股權及責任的一種經濟實體,現在可以成立一人公司,以前必需是兩人或以上。公司必需有監事,但企業不必要。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合夥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係,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係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係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合夥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

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到底哪個才是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上之選呢?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點: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乙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定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乙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

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

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乙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畫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畫。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即「合併報表」。

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裡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併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畫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併報表」衝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併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乙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併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乙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

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物流企業與企業物流的區別

物流企業 logistics enterprise 指從事物流活動的經濟組織,至少從事運輸 含運輸 貨物快遞 或倉儲一種經營業務,並能夠按照客戶物流需求對運輸 儲存 裝卸 包裝 流通加工 配送等基本功能進行組織和管理,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資訊管理系統,實行獨立核算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一 含義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2 有限合夥企業是指由乙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和乙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共同設立的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到底哪個才是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上之選呢?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點 一 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乙個概念。許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