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

2022-11-19 12:27:03 字數 4619 閱讀 600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工作,規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行為,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及***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登記註冊和登記發證(證書格式見附件一)兩種形式。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地級)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內設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註冊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記物件的劃分

第五條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填寫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三),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使用單位為物件。使用單位所用壓力管道,按其管轄部門或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壓力管道註冊**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使用註冊登記表填寫說明見附件

四、附件五。

第七條每個使用單位根據所用壓力管道情況可有1個或若干個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的原則如下:

(一)按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分別至少填報1個或若干個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部門不同的,分別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區域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按裝置、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五)壓力管道條數較少的單位,可只建立1個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第八條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含有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按下述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一)按設計管線表編號從始端至終端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二)按物流輸送的形式:以物流從流出裝置至流入裝置之間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三)按裝置、系統形式:以裝置和系統內、外進行劃分,以裝置和系統內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第九條工業管道可選擇本規則第八條任何一款方式確定登記單元。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劃分以站和站之間的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干登記單元。

公用管道的熱力管道的登記單元可按照工業管道確定;公用管道的燃氣管道的登記單元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門站和閥站內壓力管道的登記單元按照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一)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裝置;

(二)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線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三)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幫浦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四)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裝置焊接連線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線的第乙個接頭、法蘭連線的第乙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線件的第乙個密封面。

第三章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及確定方法

第十一條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以等級表示,分為1級、2級、3級和4級4個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且取得設計、使用單位同意,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出具證書,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管道: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3至6年的檢驗週期內和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週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

4級:缺陷嚴重,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

(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第十三條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並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國家現行標準;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以使使用者、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

(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

第十八條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並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由經核准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式

第二十條使用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註冊)。

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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