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師協會投訴查處工作規則

2022-11-19 00:45:03 字數 2302 閱讀 6991

第一條為加強浙江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完善律師誠信服務體系,規範和協同省、市(省直,下同)律師協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查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律師行業投訴查處工作規則》和《浙江省律師協會章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省、市律師協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查處工作,適用本規則。

省、市律師協會對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等律師事務所其他從業人員的投訴查處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來訪等形式,向律師協會反映我省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的違紀違規情況,依法應由律師協會調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律師協會的投訴查處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和行業規範為準繩,嚴格執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堅持疏導教育與懲戒警示相結合。

第五條省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訴查處工作的相關規則,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的投訴查處工作,辦理重大、複雜案件。

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查處工作。

第六條省、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律師協會秘書處,其職責是:

(一)暢通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電子信箱、通訊位址等投訴途徑;

(二)接待投訴或接受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辦理投訴案件的受理、立案等手續;

(三)配合紀律委員會實施對投訴案件的調查核實;

(四)製作、送達投訴查處告知書及其他有關文書;

(五)製作年度投訴查處工作統計報表及年度投訴查處工作綜合分析報告;

(六)與投訴查處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省、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接待投訴必須做到:

(一)當面投訴的,應當認真記錄,對記錄的主要內容須經投訴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必要時徵得投訴人同意可以錄音;

(二)書信投訴的,應當建立收發、登記、轉辦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三)**投訴的,應當耐心接聽,認真記錄;

(四)司法行政機關移送或者委託調查的案件,應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投訴人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二)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和事實根據、證據材料;

(三)屬於律師協會的職權範圍。

第九條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基本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含糊不清的;

(二)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絡的;

(三)匿名投訴,或者投訴人身份無法核實的;

(四)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律師協會正在調查處理的;

(五)已經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查處理完畢,沒有新證據而再次提出投訴的;

(六)其他不屬於本律師協會職權範圍的。

第十條省、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對投訴材料及投訴事項進行審查,報紀律委員會主任批准後,在七個工作日內按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二)屬於其他律師協會辦理的,應當轉有管轄權的律師協會辦理;

(三)屬於律師行業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轉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

(四)屬於投訴人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執業糾紛的,應當建議雙方向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理;

(五)屬於本律師協會職權範圍的,應當予以受理,並按照律師協會行業懲戒(行業處分)案件程式予以立案調查。

上述處理結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對重大、複雜投訴案件的處理,紀律委員會主任應當提請紀律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作出處理的期限相應延長至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省、市律師協會應當依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等規定辦理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行業懲戒(行業處分)案件。

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行業懲戒(行業處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及省律師協會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後施行。

第十二條省律師協會按照行業懲戒(行業處分)案件程式辦理投訴案件,原則上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情況複雜,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結案的,紀律委員會應當報告常務理事會,經批准方可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市律師協會按照行業懲戒(行業處分)案件程式辦理投訴案件,原則上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情況複雜,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結案的,紀律委員會應當報告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經批准方可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律師行業投訴舉報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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