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土方

2022-11-17 23:36:02 字數 3462 閱讀 8455

挖土工程

1-1 人工挖土工藝標準(101-1996)

1 範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坑(槽)和管溝等人工挖土。

1 2 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並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並辦完預檢手續。

2.2.3 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2.2.4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定明顯標誌。

2.2.5 開挖低於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採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於開挖底面的50cm,然後再開挖。

2.2.6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2 3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

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2.2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 3.2.1.4 堅硬的粘土——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表1-1

2.3 3.3 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後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3.1 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 開挖各種槽坑;

3.3.2.

1 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鬆,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後逐步挖掘。

3.3.2.

2 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後修整溝底。

3.3.2.

3 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台。

3.3.2.4 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2.4 3.4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

開挖後,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杆,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後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後清除槽底土方,修底剷平。

2.5 3.5 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於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

5m。在柱基周圍、牆基或圍牆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2.6 3.6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2.7 3.7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定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提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2.8 3.8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採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於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後,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鬆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採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3 4 質量標準

4.1 4.1 保證專案:

4.1.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擾動。

4.2允許偏差專案,見表1-2。

基坑、管溝外形尺寸允許偏差值表1-1

5 5 成品保護

5.1 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並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定位標準標語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複測檢查是否正確。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 6 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 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 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並要認真驗收。

7 7 質量記錄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 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人工挖土方方案

3.3.2開挖各種槽坑 3.3.2.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鬆,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後逐步挖掘。3.3.2.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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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工準備 一 作業條件 1 土方開挖 1 確定合理的開挖方式 施工順序和邊坡防護措施,選擇適當的施工機械。2 將施工區城內的地上 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3 做好建築物的標準軸線樁 標準水平樁,用白灰灑出開挖線,必須經過檢驗台格,辦理完驗線手續。4 若設計基礎底面低於地下水位,要提前採取降水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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