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

2022-11-17 11:15:04 字數 3955 閱讀 1445

諸城源發生物科技****管理體系檔案

yf/gl0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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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狀態:

作業管理制度

編制: 趙翔

審核: 趙翔

批准: 王密江

2015-10-01發布2015-10-01實施

諸城源發生物科技****發布

1. 第一小章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2. 第二小章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3. 第三小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4. 第四小章裝置檢修作業安全規範20

5. 第五小章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4

6. 第六小章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0

7. 第七小章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4

8. 第八小章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7

9. 第九小章臨時用電作業票管理制度41

第一小章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範圍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甲醇事業部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2.1工藝部安全科是本制度的歸屬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c)**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 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工藝部和安全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事業部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5.5 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公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6.1 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科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 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 作業中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 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公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8.7 重物**、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公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裝置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 吊裝質量大於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工藝部安全科負責管理。**、二級由安全科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工藝部長審批。

10.2 專案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科領取《作業證》後,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對本標準5.

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併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10.3 《作業證》批准後,專案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票一式二份,作業人員應持有乙份後,方可進行作業。

10.6建材車間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建材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如發現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的責任單位將進行經濟考核10分-50分。

11.2凡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在作業過程**現輕微傷害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公司給予處罰。

11.3 如未辦理作業票,在作業過程**現**事故,相關責任人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1.4詳細考核細則參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吊裝安全作業證(正面) 第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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