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資格審批表填寫說明

2022-11-09 20:33:03 字數 1484 閱讀 6060

上饒師院2012屆畢業生畢業(學位)資格審核表填寫說明

1、以班級為單位填寫《上饒師院2011屆畢業生畢業(學位)資格審核表》,並裝訂成冊;2、表中1-12項由二級學院填寫,其中8-10項及11項的「學位資格」欄專科畢業生不填寫;

3、學位英語成績填寫代號:a為四級合格、b為應用能力合格、c為學校學位英語考試合格、d為四學期英語考試無補考

4、畢業資格審核在相應的位置打「√」,其依據為《上饒師範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饒師院發[2005]6號)和各專業培養方案(教學計畫)。表頭「教學計畫規定應修總學分」=公選課應修最低學分+教學計畫中公選課學分以外的全部應修學分。不畢業者的不合格課程(實踐環節),要在第12項中列出課程(環節)名稱,修讀學期、學分;

學位資格填寫「符合」或「不符合」,對於不符合者要在第13項標註原因,其依據為《上饒師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細則(修訂)》(饒師院發[2006]5號)和《教務指南》(2023年版)第44、45條。其中學士學位授予細則的主要內容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授予學士學位:(1)規定學制內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2)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分的;

(3)在校期間因違犯校紀校規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的(不含受處分後獲得院級以上「三好學生」的,或受處分後獲得二等及以上獎學金的,以及在校期間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的);

(4)在校學習期間雖獲准畢業,但累計有四門次(專科起點本科畢業生,本科階段累計有二門次)及以上必修課程(不包括公共體育課和考查課程)重修的。

2023年6月26日和2023年6月16日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關於執行《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的補充說明有如下規定:

(1)必修課《大學英語》無論重修(補考)多少次,在計入重修(補考)總門次時,仍算1門次。對《大學英語》重修(補考)後參加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4),考試成績又在425分以上者,不計入重修(補考)總門次。

(2)對於有自己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又來自於該民族集居地、高考錄取又享受加分的畢業生,影響學位資格的必修

課補考門次,在檔案基礎上加2門次。總學分滿足的情況下,學位資格不受學位英語成績影響。

(3)對於第1~4學期受記過以上處分的畢業生,受處分後沒有必修課重修(補考)記錄,又沒有新的受處分記錄,學位資格不受處分影響。

(4)受記過以上處分後,獲省級以上獎勵或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憑證書原件),又沒有新的受處分記錄者學位資格可以不受處分影響。

學校對學位外語的規定是: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學士學位英語合格:

(1)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美術、體育專業的高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大學英語四級為425分,高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獲得合格證書)的;

(2)四個學期《大學英語》課程無補考的。

不具備以上條件者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學士學位英語考試,並成績合格,否則不得授予學位。

5、專公升本的本科畢業生單獨造表成冊,只審核本科階段修讀學分(=本科教學計畫後兩年公選課以外修讀學分+本專科階段修讀公選課學分);

6、審核結果必須在畢業生中公示後,由經辦人和二級學院負責人簽名,再報教務處(學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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