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防欺凌治理方案

2022-11-01 21:51:16 字數 3723 閱讀 1348

關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有效防治中學生欺凌,保障中學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欺凌(下稱「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一、學生欺凌事件的種類和適用

第一條:欺凌者恃強凌弱給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其行為沒有違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三)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四)在社交**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第二條欺凌者恃強凌弱的行為尚未違法、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一)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

(二)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用影象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六)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第三條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一)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

(二)在社交**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影象的;

(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

(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

(五)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八)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第四條欺凌者依法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欺凌行為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屬於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學生欺凌事件。

校園內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理工作程式:

1.教職工發現學生欺凌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有傷者應立即撥打120急救**,同時通知校醫採取急救措施救助傷者;

2.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啟動應急預案;

3.應急工作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分別通知監護人和安撫被欺凌者、調查取證、向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初步判定事件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

4.對涉事者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召開會議,根據調查的事實對是否屬於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並根據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結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提出處置意見。

(二)校園內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理工作程式:

1.教職工發現學生欺凌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有傷者應立即撥打120急救**,同時通知校醫採取急救措施救助傷者;

2.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啟動應急預案;

3.應急工作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分別通知監護人,安撫被欺凌者、調查取證、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初步判定事件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

4.對涉事者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學生欺凌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應報告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調查處理;

6.公安派出所經過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依法應當免於追究治安管理責任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召開會議,根據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意見,對事件的性質進行認定並根據事實、情節、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檔案的規定提出對欺凌者的處理意見。

二、校園外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按以下程式處理:

(一)學校接到學生、學生家長投訴或者群眾報告,應詢問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報警、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姓名、人數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二)學校按照以下情形處置欺凌事件:

1.參與欺凌事件的學生是來自同一學校的,由學生所在學校處置;

2.參與欺凌事件的學生來自不同學校的,接報學校應告知相關學校,由學校之間協商處置欺凌事件,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決定;

(三)學校處置校外欺凌事件時,應及時聯絡欺凌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請求協助調查;

(四)學校在調查中發現學生欺凌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調查和處理:

1.學生的欺凌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應告知家長或者協助家長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理;

2.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已經立案調查或者已經處理完畢的;學生監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正在組織調解處理的,學校應告知學生監護人。

(五)調查結束後,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召開會議,根據調查的事實對是否屬於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並根據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結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提出對欺凌者的處理意見。

學校處理校外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提供被欺凌學生受到傷害的證據。

公安等有關部門、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學校依法處置校外學生欺凌事件。

三、根據欺凌者實施欺凌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對欺凌者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相適應的懲戒方式:

(一)對欺凌者給予批評;

(二)責令欺凌者向被欺凌者當面賠禮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

(三)責令欺凌者在監護人陪同下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

(四)對欺凌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一定學時、一周不少於二次的專門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五)訓誡;

(六)紀律處分;

(七)依照有關法規送專門學校學習。

專門法治教育,由校長、主管安全的副校長、法制副校長、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或法制輔導員擔任教師。

訓誡由公安民警執行。

學校對於在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中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給予批評,責令其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

對於反**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的學生相應的處分和責令寫檢討書。

第二條、學校對於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應給予以下懲戒:

(一)責令其向被欺凌者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

(二)訓誡;

(三)紀律處分;

(四)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五)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為期一周二次的法治教育。

第三條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以下懲戒;

(一)責令其向被欺凌者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

(二)紀律處分,

(三)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四)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為期一周三次的法治教育。

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心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

第五條涉及違反治安管理的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為主。

四、附則

1、打鬧嬉戲是指學生之間平等的、善意的、角色可以互換的,以追求精神愉悅為目的的玩耍和遊戲活動。

2、 打架鬥毆或者約架是指學生之間以各種利益糾紛的力量均衡或者雙方認為力量均衡的、不以欺負或者侮辱對方而以解決糾紛或者爭輸贏為目的的暴力衝突,一般不會造成參與者的心理傷害。

3、 惡作劇是指學生之間不以欺負或者侮辱人格為目的的捉弄耍笑、使人難堪的行為,一般不會造成被捉弄者的心理傷害。

4欺凌事件是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有圍觀者,並在班級、校園或校外產生一定不良影響的欺凌行為。

5 輕微欺凌行為,是指欺凌者第一次實施欺凌、沒有圍觀者,對被欺凌者造成的痛苦較小,且影響僅限於欺凌者與被欺凌者之間而未外溢到班級、校園或者校外的欺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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