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區房屋安全管理指導意見

2022-10-29 17:09:03 字數 4708 閱讀 4913

(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我區房屋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指導意見適用於我區轄區內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電梯、燃氣、供水、供電等專業設施裝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三條法律、法規對軍隊、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團體等機構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檢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依法履責的原則。

第五條大興區人民**負責領導全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協調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鎮、街道、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加強執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網格化、常態化監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第七條各行政主管部門、各鎮、街道、管委會,應抓好行業內和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人對行業內和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各單位職責分工

(一)區住建委為我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制定我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2.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3.根據舉報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4.對房屋安全檢測鑑定報告進行備案;

5.指導各鎮、街道、管委會督促轄區內房屋自行管理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檔案,依法配備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

6.指導各鎮、街道、管委會督促轄區內人員密集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進**屋建築安全評估工作;

7.指導各鎮、街道、管委會組織開展轄區內危舊房屋安全鑑定和改造加固工作。

8.開展房屋安全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大興分局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對未完成規劃核驗程式的居住專案,住宅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等行為進行查處;

2.負責將相關部門或鎮、街道、管委會報送的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違法行為資訊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中,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告知受讓人。

(三)區公安分局負責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查處工作。

(四)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協助各鎮、街道、管委會開展對違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五)。

(六)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參與房屋安全管理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七)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本區文化娛樂及演出經營性場所類房屋安全監管工作。

(八)區教委負責本區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教育以及其他各類教育場所房屋安全管理監督和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校內外環境整治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九)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本區直屬醫療衛生機構各類房屋安全管理監督和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工作。

(十)區商務局負責本區商業網點、大型商業中心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違反房屋建築特種裝置安全規定行為的監管工作,負責對電梯裝置年檢工作。

(十二)區人防辦負責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

(十三)各鎮、街道、管委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職人員對所轄區域的房屋安全實行網格化、常態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對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登記,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台賬;

2.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進行檢查修繕、檢測鑑定、安全隱患治理和定期進**屋安全評估;

3.督促轄區內房屋自管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自我管理居住小區開展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4.督促本轄區內城鎮房屋建築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的整改工作;

5.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負責危險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協調工作;

6.依法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7.做好轄區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違法建築房屋安全管理台賬,督促轄區內違法建築房屋使用人或實際占有人履行相關安全管理責任,對存在嚴重結構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報送區城管執法局依法予以拆除。

8.開展轄區內房屋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三章落實責任強化監督

第九條房屋建築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承擔,房屋建築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各鎮、街道、管委會應加強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監管,指導督促轄區內房屋安全責任人履**屋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相關規定。

第十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內容

(一)房屋建築安全評估

1.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2.各鎮、街道、管委會應當督促轄區內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按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3.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各鎮、街道、管委會,督促本行業內各類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按規定開展房屋安全評估工作。

4.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完成房屋安全評估後,各鎮、街道、管委會應及時進行登記,並報送區住建委備案。

(二)房屋安全檢查

1.按照市區兩級**工作部署,區住建委負責定期組織我區城鎮房屋安全檢查;各鎮、街道、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安排工作人員與區住建委主動對接,按時報送檢查結果和資訊。

2.各鎮、街道、管委會應依據區住建委每年的城鎮房屋安全檢查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轄區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工作監管,督促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如實填寫房屋安全檢查表。對檢查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問題,及時督促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立即搶修、加固、解危、排險。

第十一條房屋解危治理工作內容

(一)房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區住建委收到鑑定機構《危險房屋報告單》後通知各鎮、街道、管委會,各鎮、街道、管委會應及時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各鎮、街道、管委會接到區住建委的房屋解危通知後,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

(三)危險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於出租或者生產經營活動。危險房屋治理、解危期間,各鎮、街道、管委會應當採取張貼告示、設立警示標識等方式對危險房屋相關資訊予以公示。

(四)督促房屋解危期間,危險房屋出現隨時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或者出現房屋倒塌等重大險情危及公共安全的,各鎮、街道、管委會應當緊急疏散人員,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示區域,並報告區人民**。

(五)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築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六)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七)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阻礙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內容

(一)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裝修人有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行為的,可向房屋管理單位或房屋所在鎮、街道、管委會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性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發現裝飾裝修活動中存在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時,房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鎮、街道、管委會管理部門。

(三)各鎮、街道、管委會在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現場查勘,區住建委予以指導。經核查裝修人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危及房屋安全違法行為事實清楚的,各鎮、街道、管委會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告知書》,督促其進行治理,並可通過張貼告示、設立警示標識等方式對房屋安全隱患的資訊予以公示。告知書應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改正違法行為,立即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屋安全鑑定,並根據鑑定報告的建議進行整改恢復。

裝修人仍不改正的,通報區住建委處理。

(四)區住建委依據各鎮、街道、管委會情況通報,裝修人確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五)因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導致房屋成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損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檢查時當事人阻礙或拒不配合執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裝修人不改正的,區住建委可將裝修人違法行為報送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可將房屋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情況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中,並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告知受讓人。裝修人改正後,區住建委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將改正情況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中。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主體責任清單

各鎮、街道、管委會指導督促轄區內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履行如下房屋安全主體責任:

(一)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責任:

1.按照房屋設計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2.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在房屋修繕、改造及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確保房屋安全;

4.按照規定進**屋安全檢測鑑定;

5.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解危;

6.配合**及有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鑑定及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7.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實行委託管理的,由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並建立相應的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實行小區自主管理的,由該自主管理小區的所有房屋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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